国际避税 电子支付,国际避税 概念

提问时间:2020-04-22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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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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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简述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区别?

国际逃税与避税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为了追求利润,国际投资者可以采取某些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税收制度和确保财政收入,各国为逃避国际税收和国际避税规定了一系列制裁和预防措施。

1.国际逃税与避税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之间有两个重要的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第二,这两项行为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那么,国际逃税与国际逃税有什么区别?

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所有国家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定义,因此,没有任何国家将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划分标准。但是,区分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标准更为合适:国际逃税是非法的,而国际避税是合法的。区分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

标准也引起了一些指责。主要的罪魁祸首是:“非法”和“合法”的概念本身还不够:在这个国家是合法行为,但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非法行为,反之亦然;现行税法中的相同行为目前这是合法的,但是一旦税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在当时可能是非法的。

其次,一国的法律因修订,增补和废除而发生变化也就不足为奇了,目前该国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而当时却是非法的。在上述区分标准中,合法性和非法性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它们通常只能限于发生纳税人相关行为的纳税年度。也就是说,如果某行为本质上是逃税或避税,则应仅查看该行为是在发生该行为的纳税年度内违反还是遵守了纳税国的法律。当发生税收年度中税收国家的相关法律发生变更时,通常会在法律中规定变更的法律是否具有追溯效力,或者由法律的执行机构进行解释。

根据以上分析,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概念可以概括如下:

纳税人以非法方式减轻其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税收范围内的税收负担的​​行为,即国际逃税。

纳税人以合法方式在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税区内行事,以减轻其自身的税负,即国际避税。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那些基本概念冲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相容的是,国际社会尚未找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有效解决方案,并且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还提示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使用电子商务来避税。

1.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

(1)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影响

第三,电信公司和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的控制,也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代表供应商交付货物。因此,它们不符合代理人的定义,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2)对企业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影响

(3)对传统定性收入分类方法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传统的所得税法很难对公司收入进行定性分类。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将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提供区分开来,并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法规。例如,在中国,销售利润的应税地点是货物所有权转让或签订销售合同的地点,适用税率为商品增值税的17%;5%营业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也适用于5%的营业税,以及预提33%的所得税。

由于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书籍,报纸,视听产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并直接传输通过互联网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收益性质的传统税法很难适用于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例如,最初通过购买外国报纸获得信息的客户现在可以在线订购报纸的电子版本以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此在线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可以被视为来自商品销售的收入或阅读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笔收入也可以视为支付给编辑和记者编辑报纸的劳动报酬。

由于电子商务产生的收入难以分类,因此在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度下,应针对此类收入采用何种税率和税法已成为各国税务部门面临的问题。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电子付款时,很难确定收入的付款人是否应履行预提所得税的法律义务。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相关收入差异的定性识别也将导致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收机关在适用条约条款时发生争执。

2.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原则

第三,中国应对冲击的实际对策

(1)扩展“常设机构”的概念,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永久机构规则是根据经济效忠原则得出的。也就是说,从经济中受益的任何人都应该向该经济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反映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影响实际上源于对物理空间进行网络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挑战。传统的税收规则是基于物理空间的,这需要并关注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且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连续性以形成税收连接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征掩盖了物理空间的时空特征,使得税收的连接点变得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