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实际控制人仅由股权比率确定吗?是家族企业还是联合创业形式?您必须说实际的控制人是这五个人的原因,然后再看股权恢复是否会影响他们?另外,有董事会吗?董事会决策和股东大会决策的历史能否与这五个人保持一致?如果没有,那就是改变。
1.股权协议被视为无效的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在股权和收益所有权方面存在争议,则他们之间的代理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将是一个非常令人关注的问题。没有关于“持股”的明确规定,这导致没有统一的司法标准来确定协议的有效性。因此,最高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3)》(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3》)中对股权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司法解释,这清楚地第一次显示了中国的法律。为了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以及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理协议的有效性,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第五十二条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持有协议确定为合法有效。在实践中,如果将股权目的设置为掩盖法律形式的非法目的,或者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持有的股权,或者以股权形式受贿等,此类股权持有协议最终可能被视为无效。
其次,名义股东有滥用股东权利并损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由于实际投资者无法对股份持有行使实际控制权,因此存在一个问题,即名义股东利用对股份的控制权损害了实际投资者的利益。名义股东滥用管理权,表决权,股利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甚至未经授权转让或质押股权,都会损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3.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无法恢复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实际投资者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资本证明书,并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并未经公司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而在公司注册机构注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规定:“将股份转让给除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份的股东,应获得另一名股东的一半以上的同意。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的股东声称有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失败,优先购买权将在转让时根据其各自的出资额行使。 “因此,想要撤销控股关系并恢复股东资格的实际投资者可能会遇到两个障碍。第一个是其他股东的同意不超过一半;第二是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鉴于股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打算采用股权结构的商业实体在签署股权协议时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防止可能的风险。
(1)预防股权持有协议有效期风险的措施
可能会影响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这在《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主要提到。
股权持有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协议实现隐藏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会禁止或限制隐性股东从事投资活动或投资特定行业。如果匿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人,或者其拟投资企业所属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特定行业,则股权持有协议可被视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持有协议本身并未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但由于其目的是非法的,因此可能被视为“以合法形式发现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被视为无效。行为。
在股权持有协议的结构下,上述法律风险无法有效避免。因此,投资者需要使用其他可能的形式来避免上述风险。作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交易结构来规避上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给B,B投资于A打算投资的公司C,从而形成B对C的股权。此后,A和B签署了债务清算协议,规定B将来对C的权益的所有收益将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向B支付的相应报酬之后,支付给A从B到A债务。为了保证履行B的债务,B可以委托A行使C的部分股权并将其抵押给A并执行必要的股权抵押登记程序。
(2)防止恶意侵犯隐蔽股东权益的风险
1.阐明行使股东权利的方法。明显的股东是名义上的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行使。因此,要控制公司,隐性股东必须就如何行使股东权利达成一致。例如,行使表决权,股息权和增资优先权必须得到隐藏股东的同意。如有必要,甚至可以要求著名股东不可撤销地将行使某些股东权利委托给匿名股东,其员工或可信赖的第三方,并提前发布必要的行使股东权利的程序。这样的协议可以有效地保证匿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2.排除主要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知名股东行使其名义下的股份的产权,并侵犯隐蔽股东的产权。当一位重要股东遇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他所拥有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划分为继承财产或共有财产。这确保了实际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3.签署股权协议时,约定并公证了大量违约责任。由于指定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如果其故意做出侵犯隐蔽股东利益的行为,则隐蔽股东通常难以完全有效地阻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订股权协议以损害隐性股东利益的时候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严格违反合同义务将起到威慑重要股东的作用,增加违反股权协议和侵犯隐性股东利益的成本,并使违反合同的收益大于利益,从而减少了他们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隐性股东的利益可能性。
(3)防止匿名股东难以建立股东身份且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25条的规定,尽管匿名股东享有投资权,但投资权并不等同于股东权人),但不能直接到公司,有一定的局限性。
为了防止发生此类风险,隐性股东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披露股权协议,并努力要求其他股东(其中一半以上)提前发行协议。“转让”权益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4)强制股东债权人对持有股份实施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主要股东是代理人持有的股权的所有者,代理人股份被视为主要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裁定明显股东有义务向第三方履行债务,而该明显股东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则第三人极有可能对持有股份提出执行请求。
在这方面,作者建议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强制执行股份持有的风险:通过信托实现股份持有;股份协议明确排除了著名股东对股份的财产权;受托人必须以本金作为抵押,设定名义上持有的代理股份的抵押,并抵押给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