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CFR术语中规定的风险分类,卖方有义务向数百名买方发送运输通知,以便买方可以及时购买保险,而卖方显然没有履行其职责。在这个问题上,所以他是卖方的责任。
2.卖方应负责。因为根据DES条款和条件,船舶的目的地版本是在船上交付的,因为货物应对卖方的延误负责,因为风暴导致运输权被延误,因此也应予以解决由卖方和运输公司。卖方应首先赔偿买方损失。
a属于个人平均损失。因为它是偶然发生的。
b,c和d是常见的平均损失。
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①航行中船舶将处于危险之中或遭受沉船袭击。情况紧急,船长必须采取措施以维持货物的安全。②沉船事故和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投机的。③共同的平均损失必须是人为的和故意的。④损失和支出必须特殊。例如,如果船舶被强风驱动,则机器会因过载而损坏,这不是常见的平均损失;如果船舶被搁浅,并且由于超载而使机器损坏,则通常会造成平均损失。⑤采取的共同平均损失行动必须合理。⑥为了船舶或货主的共同而不是个人安全。to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使用海水灭火,那么任何带有燃烧痕迹和其他海水的货物都不会被视为常见的海洋损害。最初完好无损并被海水损坏的货物损失应计为常见的海上损害。⑧原则上,共同的平均损失应由机长指挥,但在上述七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机长重病或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是敌国的机长指挥,则应由船长指挥。遇见,也被视为共同平均损失。
非常多。。。
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