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所得税是根据利润计算的,合伙企业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是个人收入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没有无限责任。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这意味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营业登记的通知》,对于从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业务的自然人,应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营业收入”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2011年5月3日发布的政策修改部分中,关于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仅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式保留了“合伙企业”。对于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合伙人为纳税人,应按照“税前划分”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余部分予以删除。
(2)北京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办[2009] 5号)确认合伙股权基金和合伙管理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请采纳“第一合伙人采用“税后”方式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股本基金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税项征收个人所得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