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避税存在的问题,跨境并购避税研究

提问时间:2020-04-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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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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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风险

求一论文,关于合理避税的,包括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参考文献

论企业合理避税

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大笔费用。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润,而且与股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受制于经济利益。在最大化原则的推动下,通过合理的避税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最大程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已成为当前企业的重中之重。

1.合理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使用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的纳税人,并且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减轻和减轻了税负并避免了纳税义务:非暴力手段。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指导,纳税人通过优化税收计划的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获得合法的税收效果,这称为合理避税,也称为“税收筹划”。实质是纳税人是合法的节税行为。

合理避税的特征是:1.合法性。合法性是合理避税的最大特征。这是一种合法,合理和合理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收漏洞和缺陷,不是非法逃税或逃税。

2.前进。指纳税人对运营和投资活动的事先计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税收活动经常滞后。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仅在产品售完后才支付;仅在收入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这为企业提前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在纳税人提前纳税之前就进行了合理的避税。

3.目的。这意味着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最佳的税收计划,即在多个税收计划中税负最低的税收计划;另一种是选择税收计划。另一种是延迟纳税时间,即从总纳税额相同的计划中选择纳税时间是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最晚时间。

4.全面性。由于各种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减少某个税种的税基也将增加其他税种的税基。如果未支付某个税期,则可能在另一个或几个税期中多付了税款。因此,必须全面考虑合理的避税措施,不仅要着眼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而且要着眼于总体税收负担的​​权重。

第二,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方法

1。转让定价避税法。指在经济活动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为了在产品交换或购买和销售过程中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不是基于市场买卖价格,而是基于产品的转让他们之间的收入。在这种类型的转让中,产品的转让定价基于双方的意愿,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可以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在这种方法下,由于对具有相同利润额的不同所有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转移和利润转移来达到避税目的。

2。成本计算方法避免税费。指成本费用项目和预算的组合,以实现企业实现减税或免税避税方法的最佳计划。固定收入后,尽可能增加自付额。也就是说,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抵扣企业产生的可抵扣项目,必然减少应交所得税金额,达到了避税目的。

4。资产租赁避税法。租赁是一种经济行为,出租人在收取租金的条件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租赁的类型很多,但主要有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从企业避税计划的角度来看,租赁是减轻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利益,即避免了长期拥有机械设备的负担和风险,并通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支付租金来抵消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了租赁费用。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租赁方法的多样性,应该有一个选择过程,即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选择的基础应该是公司自身生产和运营过程的需求,公司自身的资本结构以及公司的货币供应。对于租赁时间长,租赁项目种类繁多的公司,主要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对于租赁时间短,续订快,维护技术高的公司,通常使用经营租赁方法。但是,两种出租方式都可以通过顺利支付租金来减轻税收负担,从而达到降低企业利润的目的。

5。投资计划的避税法。指企业利用税法中有关投资的优惠政策,通过选择投资计划来达到避税目的。

如何应付重组并购的税收问题

国内重组和特别重组的范围仍然不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第59号文件,以下简称“第59号文件”)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 4号公告”。)59号文件和4号公告等有关文件一起构成中国企业改制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系统。

第59号文件和第4号公告借鉴了公司重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收和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例如美国税法对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持续股东利益的要求),以及最初的经验。规范和建立公司并购的流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并购特别税收待遇的应用(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收待遇的条件:合并和重组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期限有限(重组后的12个月内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变),并且持股期限有限(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转让),对基础资产与权益之比的要求(占资产总权益的75%以上)以及股权支付的限制(权益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税收减免,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递延税项,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会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因为企业通常没有现金或现金很少在特殊重组中...国内重组特殊重组范围仍不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第59号文件,以下简称“第59号文件”)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 4号公告”。)59号文件和4号公告等有关文件一起构成中国企业改制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系统。

第59号文件和第4号公告借鉴了公司重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收和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例如美国税法对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持续股东利益的要求),以及最初的经验。规范和建立公司并购的流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并购特别税收待遇的应用(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收待遇的条件:合并和重组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期限有限(重组后的12个月内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变),并且持股期限有限(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转让),对基础资产与权益之比的要求(占资产总权益的75%以上)以及股权支付的限制(权益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税收减免,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递延税项,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因为企业通常没有或没有。特别重组的现金收入很少。要求关联企业按照一般重组纳税,显然会给关联公司带来现金流量压力,从而阻止企业开展业务开展重组业务的需要,最终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尽管以上文档系统阐明了进行特殊重组的条件,但后续的解释,解释和示例仍需改进。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法中,收入通常分为普通收入和资本收益。普通收入应按一般税率缴纳,而长期积累形成的资本收益应按较低税率单独征税。但是,《中国所得税法》并未对它们进行区分,因此,未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重组在某种意义上将承担更高的税费。

跨境重组受698号文件的“渗透”规定的影响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 “文档698”)第698条第698条规定,如果要转让的海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居民的12.5%,则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征收海外收入对于所得税,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材料提供给被转让的中国居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第6条规定,“海外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它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吗?避免企业所得税责任?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根据经济实质重新确定股权转让交易的资格。海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被用作税收安排。

文件698对跨境重组的税收处理方式有直接影响。698号文件重申了中国税务机关实施适当的一般性反避税原则以否认存在海外中间控股公司的权力,这意味着非居民公司通过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另一个非居民公司)就居民公司的股权而言,如果中间控股公司缺乏当地业务实质,则可以通过“滥用组织形式”被视为“避免了企业所得税责任”,最终股权转移将是被视为非居民公司中国居民企业的直接股份转让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全国范围内的多个实施案例可以看出,只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所转让的中间控股公司在其注册地没有任何商业实质(即当地没有或只有很少的本地资产,员工和地方税收),通常是税务机关转让公司必须就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国务院于2014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国发”)。作为“文件14”)。第14号文件针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过程中的当前障碍和困难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例如过度批准,融资困难,税收负担,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机制不完善,包括相关公司合并的实施和改进。和收购。关于税收政策的意见,例如“修订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合并重组特别税收待遇政策,减少所购股权(资产)占所购企业股权(资产)的比重,扩大适用范围”特殊税收待遇政策的实施情况。“预计到2014年底,财税部门将完成有关文件的修订并发布新规定,以进一步放宽适用特殊税收政策的条件。

企业合并重组中的常见问题

许多企业集团基于商业目的,例如产业整合,上市和地理布局调整?需要在集团内进行重组交易;一些企业集团在重组计划中完全忽略了59号文件和698号文件所构成的新税收法规体系,仍然照搬了《关于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所得税转让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已失效)是一种固定的思想,即只要没有股权转让损益,集团内部就不存在应纳税的重组责任。

结果,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税务机关发现了涉及股权重组的当事方,并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偿还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同意纳税,关于转让价格的确认存在争议。企业认为应该是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净资产,税务机关倾向于通过权益评估法(特别是收入法)来确定资产净值,这通常会大大提高视同的股权转让价格。对公司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退税的后果外,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已在中国完成股权重组并直接由非居民公司转让国内公司股权的非居民公司收取滞纳金。境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由于转让是否避税,应报总局审查决定。因此,在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纳税通知之前,通常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税收待遇可能存在地区差异

一般来说,对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合并重组业务的税收处理不是常规的税收业务。在缺乏操作指导,判断标准和参考示例的情况下,易于在实施中产生地区差异。例如:如何判断公司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适用的特殊重组必须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由于缺乏更具体的可操作性要求和参考案例使地方税务机关更加依赖税务人员在个别情况下进行判断和区分的能力。实际上,对于非居民公司实施股权收购,它不仅可以考虑用于税收目的,还可以考虑诸如投资环境,外汇控制,项目批准和运营灵活性等综合考虑。这需要对公司重组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纵横比。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部就“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要求在2014年8月1日之前答复),其中第4条描述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是:(1)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税收优惠; (2)安排的形式符合税法的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一致。对避税安排的特征的描述强调了安排目的和交易实质两个目标,并具有良好的逻辑性和合理性。此定义可以用作“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反向定义,即两者没有避税安排此功能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如何避免并购中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