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上述做法显然是逃税行为:1.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应按同期销售价格计算; 2.消费税也应根据同期最高售价计算。
根据财税[2008] 170号第4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征收增值税:
(1)对于自用产品的销售,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未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出售其自己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制造的二手固定资产,占4%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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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您单位出售的固定资产应按销售价格400万美元的4%税率的一半征收。
400 /(1 + 4%)* 4%/ 2 = 7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