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项税:500×17%= 85万元
2.收取超价费用的销项税= 11.7÷(1 + 17%)×17%= 17,000元
3,当期进项税额= 450,000元
4,当期应交增值税= 85 + 1.7-45 = 41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是指纳税人就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但不包括征收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加价费是指手续费,补贴,资金,集资费和价格之外向购买者收取的回扣利润,激励费,违约金(递延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材料租金,储备金,优质费,运输和装卸费,托收,预付款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超价收费。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向购买者收取的销项税额;
(2)对消费品收取并缴纳的消费税,应交纳加工委托的消费税;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替代货运:
1.发货部门的运费发票已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所有不计成本的费用,无论其会计系统如何,均应纳入销售以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消费税政策,企业A委托企业B处理应税消费品,企业B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由于60万元属于企业A应缴纳的消费税,因此它仅由企业B征收。增值税不能计入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该收入不能算作甲公司收取的超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