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的避税方法,惠普公司转让定价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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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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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下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时设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逃税方法。通用方法是: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到其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资产价格低廉;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时设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了低税国家,从而达到了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到底属于避税里的还是反避税里的啊?我搞不懂了,哪位高人知道,指点迷津,谢谢!

1.明确“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关联公司。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或业务目标和策略,通常不是基于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来确定交易的价格或成本,而是人为地提高降低相关商品,技术或劳务的价格或成本标准,以实现整体业务目标和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没有明确的避税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缺陷,通过某种公开和正式的非法手段减少或逃税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和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税收流失的措施和方法。反避税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制定具体的税收义务措施。例如,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例如取消税收递延,通过转让价格限制关联公司之间的避税措施,以及控制子公司的长期海外避税天堂的海外利润。第三,加强税收征管。例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反避税措施,用于确定是否根据转让定价对转让定价进行了特殊的税收调整。独立交易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类型: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金转移和使用;资金筹措;提供劳工服务。跨国集团内的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转让定价方法采取反避税措施。目前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反避税措施,包括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关系的识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方法,同期材料的管理,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磋商以及法律责任,均规定了转让的使用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体收益,转让定价将始终存在,并且避税和反避税将始终存在。

转让定价的方法

《办法》对转让定价方法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澄清,但由于这些方法对大多数企业还是很生锈的,今后,关联交易报告表和实际业务的填写应加深对这些方法的理解。您可以咨询专业人员,以便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更好地使用上述转让定价方法。以下建议供纳税人参考:

使用类似的不受控制的方法:

(1)对于可比较的非受控方法的应用,当可以找到可比较的不相关交易时,此方法是最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几乎没有各种事实和条件相同的交易。交易中的任何差异都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相关差异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但是调整的程度和可靠性将影响可比较的不受控制的价格分析的有效性。实际上,中国税务机关很少使用可比的不受控制价格法作为调整方法。

“成本加成”的概念:

(2)在发布“措施”之前,原始法规中提到的“成本加成”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也就是说,成本分红的计算依据应仅指销售成本,也应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办法》第二十五条阐明了成本增加法的概念。也就是说,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无关交易的毛利。此计算方法与《 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一致。因此,大多数纳税人应注意将此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使用的方法以及成本和合理利润区分开来。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企业在定价相关交易中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可能与理论上为审查相关交易而选择的验证方法有所不同。

《措施》第37条:

(3)根据《办法》第37条,转让定价方法不仅必须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来选择,而且还必须由税务机关用来评估关联方交易的方法企业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将根据公共或非公共信息和材料进行分析和评估。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中越来越严格,税务机关也逐渐积累了转让定价的经验。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向税务机关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办法》第37条有规定,但税务机关仍应使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来分析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使用公共信息材料,您也可以使用非公共信息材料。但是,实际上,税务机关通常倾向于使用公共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分析,并且仅在公共数据不可用或不可用时才使用非公共数据。

其他说明:

(4)为了为所选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详细,可靠的数据支持,纳税人应在可比性分析部分中尽量清楚地向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以便更好地证明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