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应当遵循下列政策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息或股利和股利,不得计入企业收入,但应视为作为个人投资者。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支付。如果利息,股息或股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应按照该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应根据该税法征税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该项目计算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2条规定,河财税[2008] 159号合伙人均应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用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税收入的计算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个体经营者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 91号)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前款所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冲减利润。
该问题与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的运营模式有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精神,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双方的投资已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商业实体,该实体是独立核算的。这种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营企业或合资企业(区别在于对方对合营经营实体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合作双方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
⑵如果合作伙伴的输入具有债权人的性质,即以固定利率分享收益并在到期后返还本金,则本金将用作长期负债及其分配将作为利息支出。
⑶如果合作伙伴的投入资本具有在您单位中投资股本资本的性质,即,利润最终将根据您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分配,并且投资资本没有约定的回报期,或者虽然同意退货期限,但退货金额取决于您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合作伙伴不参与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仅根据协议分享利润,该协议属于您的接受股权投资的公司。利润分配应按照会计制度或准则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
⑷具有共同控制经营的性质,即企业使用其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资方进行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实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同意对本经济活动实行共同控制的,应当为共同控制。在合营企业的控制下,各合营方收取企业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按照合营企业合同或协议分摊合营企业产生的收益。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识别其控制的联合控制操作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②确认与共同控制业务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以及共同控制业务产生的收益的份额。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财政部会计司解释的指导原则:合资方利用企业的资产和其他经济资源开展合资活动,并视联合控制业务的情况,应当收回联合控制业务发生的有关支出。在生产成本中,集体营地产生的费用,共同控制营业账户的借方生产成本,存货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贷记等。在合资企业中产生的某些需要分摊的费用合资方,合资方应在生产成本中包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共同控制经营销售的产品销往外界时,企业应享有的一部分收益,应从现金或银行存款等中扣除,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应结转转售产品成本,借方主要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以及贷方库存等科目。
相比之下,问题中提到的业务更有可能是两种或三种情况之一。贵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确定业务类型,并根据有关规定尽可能地规范协议和现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