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款:其他应付款-收款和付款
付款时
借款:其他应付款-收款和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
货款可以贷款形式记录。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XXX
用来恢复付款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收款-XXX
扩展数据
1.除了存款,拆除资金,购买的用于转售的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保险金外,家庭储蓄。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应收款,应收款应收款未到期负债准备金,应收保险款准备金,长期应收款及其他业务收到并临时付款。
其次,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科目进行详细说明。
3.当公司有其他各种应收款和临时付款时,它将借记该科目并贷记相关科目;在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会从“现金”,“银行存款”,“诸如“支付费用”之类的科目记入该科目。
4.本科课程结束时的借方余额反映了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我是一家小型外资公司,我正在为今年的“经贸咨询”项目做准备。我主要考虑与国际制造商和客户进行贸易咨询。出于安全考虑,制造商和客户对我们保证付款,这就是问题所在。:
操作流程和费用:
在国外制造商发货之前,国内客户首先将钱存入我们的公司帐户(客户不想为安全而存入个人帐户)。
在收到国内客户的货物后,确认没有问题后,我们会将付款汇给外国公司(付款给外国公司,而不是个人,只有公司给外国公司)。我们只收取费用1%的客户-3%的咨询费。问题:大量帐户出现在公司帐户内外。我应该如何处理这个税收问题?(我的咨询费可以征税,但是我不能总是付清我的收税额。但是我如何向税务部门解释这些账目?)
因为我不从事金融和税收工作,所以本文的目的是学习,仅是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如果有问题,请请税务专家纠正我。
这是我的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向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不动产的出售,并应支付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该条例第5条所述的超价费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筹款费,利润回报。 ,激励费,违约金和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代收款项,预付款,罚款利息和其他各种性质的超价费用。
公司的付款金额分为两部分:一是收款费,另一是咨询费。根据上述规定,咨询费为应税劳务,收取费为加价费,均为“营业额”的一部分,应缴纳营业税。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由提供“咨询服务”的“外资小公司”上缴税务机关。
这时,我们遇到了第二种情况: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营业额的减少。《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也作了规定:营业额计算中只能扣除以下五种情况:
(1)如果纳税人将合同运输业务分配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在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获得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2)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获得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全额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企业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后的余额为纳税人取得的价款总额和加价费用。周转; (四)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交易业务,其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仔细看看,这个培训公司不是其中之一。尽管它收取酒店住宿费,但它不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因此,不应从营业额中扣除收款费。在本文的结尾,我仍然对这个问题有疑问:来自集合代表企业接受付款的企业是否必须再次缴纳营业税?据我了解,收款企业收取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人工服务费和价格过高费。扣除营业税后,对收取货款的企业收取超额费用。此时,收款企业收到的款项实际上仍在这是一项劳务费,因此根据规定,需要再次征收营业税。即,形成了实际的双重征税。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