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1.错误的文本编号。不是“(04)××市府发21号”,应该是“××市府发[2004] 21号”;
2.如果没有主要发行单位,则应在文字前写下,即:“各级人民政府,XXX个单位,XX个单位:”
3.标题不太准确,应显示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4.在正文的第一句中,如果非法出版活动本身不会传播有害的书籍和期刊,则应将“发行”更改为“出版”;
5.付款日期应为语言编号,并将2004年的日期更改为2004 X个月XX天。“××月××日”应更改为“ 200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