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的是如何达到合理避税的,减资股权转让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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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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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怎么合理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

第4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27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应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收入,并收取企业收入减税10%。

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并支付您公司从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收入。

能否以减资方式,再让他人增资,这样做怎样避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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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A和B是公司A的股东。如果企业A和B达成协议,则A将首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从公司A撤回投资的32%,即减少人民币500万元,以及从公司A获得1400赔偿1万元,然后C公司与A公司签署增资协议,规定C将投资14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尽管上述股权变更的两种最终形式是一样,但是税收处理方法是非常不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A因撤资而收回的补偿收益为1400万元,其中160万元(初始投资500×32%)。是投资回收,未支付公司所得税;甲公司按32%的撤资比例应享有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2900 + 600)×32%= 1120(万元),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可以按规定予以免税公司所得税;其余的1400-160-1120 = 12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 30(万元),且出资额为C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可以看出,甲公司通过将“股权转让”改为“先提取资本后增加资本”,节省了税款310-30 = 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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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