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避税措施加强的文章,国际反避税措施论文

提问时间:2020-04-2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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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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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

重点任务仍然包括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今年,我们将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增加反避税调查和实施税收协定等方面加强对几项国际税收专业工作的管理。。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国内外对企业合理避税的研究现状,200

(1)国外研究状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经济学,法律和其他学科进行了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减少财政收入的角度来考虑逃税和逃税的影响,例如Seldon.A。 (1979),Cross.R。,Shaw.G.K。 (1982)。公认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避税通论”开始系统地,全面地研究避税。本文全面总结了避税的一般原则和用途一般均衡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影响,描述了一系列避税方案,以减少交易各方的总税负,并为税制改革提出建议。本文为经济学家研究避税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Erich Kirchler(1999),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的博士论文来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例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一些用于衡量公司避税问题的博士论文模型,例如Joel M. DiCicco(2003)。从经济学中避税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来看,对避税的成因和经济影响的分析更加重视。相关研究为避税的定义和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提供了依据。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律界对避税的研究虽然由于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避税现象的存在和运作进行描述和分析,包括避税现象的抽象泛化,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估,以及法律和经济分析,例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Jin Honghong(1989);第二是研究避税法律法规措施,例如从法治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分析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以及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对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Judith Freedman(2003)); AW Granwell和Sarah S. McGonigle等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2006),Victor Serenyi(2006),关于避税解释规则的研究,例如Br​​ian Galle1(2005)。

(2)中国的研究现状

中国大陆的学者针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和“避税”)进行了许多研究。检索1979年至2008年在CNKI系列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章,主题为“避税”,共检索到1527篇文章(其中博士学位论文3篇,硕士论文59篇); “避税”的主题是共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共有2 226条相关文章。①从本文的内容来看,围绕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革和2004年以来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波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零星引进外国反避税制度。由于中国缺乏避税实践和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人员打算采用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等“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4),熊永立,周旺利“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收”(1997年),胡俊生,周立华“国外反避税措施”“措施介绍”(“上海财政税收”,1994年),齐秀兰,“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年)等。随着中国新税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外资的不断深化,避税和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凸显出来,并迫切需要相关问题的理论解答。从那时起,税法学者撰写文章讨论一般理论,但是大多数文章主要基于概念分析,性质定义和原因分析,并且大多限于在民法国家引入相关问题。其中有两篇是张守文的《逃税与规制》(《税收研究》,2002年)以及刘建文和丁乙的《避税法律原则的新探索》(《外国税》,2003年)两篇文章。以及法律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务实践部门和财政经济学家开始致力于研究国际避税方法和中国的反避税措施,例如郑立建和马哲的《 “国际避税方法和反避税措施”(“税收研究”,2005年),郭宏和朱香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尹中华和田明华的《外国避税的国际避税》。投资企业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一些学者对避税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例如屈顺兰,郑华章的《避税和反避税政策选择的经济分析》(《外国税收》,2006年),刘毅的《三维税制》。避税与反避税的视角“(“外国税收”,2006年)。

反避税措施

这个国家越发达,反避税的力度就越大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体系越完善,对避税的影响也越大。美国是反避税打击最强的国家。美国规定,公司逃税(所得税)的净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除全额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于避税天堂的公司,其他地区的公司将采用不同的税收规定等待。不仅如此,数百名11万名联邦税务官员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该组织严厉打击逃税行为。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移定价,美国总结了三种调整转移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特定交易项目的价格开始,将不合理的价格调整为合理的市场正常水平。价格,以便进行调整税收收入;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中推断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将异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正常应纳税所得额;预先定价方法,即纳税人将其与海外预先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金融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应报税务机关批准,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会计基础,免于调整制度。之后进行内部定价。

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保护国家的权益并实行公平的税负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反避税法

反避税工作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借鉴国际惯例,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和措施体系,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此,我们应该从中学习制定一个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一般而言,请注意正确使用文本并尝试填补漏洞。例如,税收对象以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表示。由于前者内涵广,适用性强,因此后者狭窄而僵化。像应税收入一样,它可以明确定义为“任何来自企业的收入”。可扣减费用明确规定为“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这就像一个大网,所有被捕获的鱼都在其中。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税收来源较大或易于避免税收的项目,可以使用专门列举的方法来确保税收解释不会使纳税人模棱两可。这就像一个钩子

捕捞网中任何重量重,对税收有重大影响,或流动性强,可以轻易逃脱网的鱼,然后将它们逐一钩住。

对于易于避税且难以用通用术语控制的项目,除了通用术语外,还应采用其他标准方法。您可以参考《美国内部税收法》第367节中的其他准则:“这种类型的交易不是基于主要目的是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也就是说,公司的交易必须由税务机关考虑,因为其目的并非主要是为了避税,否则,该准则的规定将不适用。

在反避税法规中,有必要阐明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即,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向税务机关授予认可权力,坚持依法进行税收管理,以确保国家税收的全部和及时性。

2.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数据库

由于全球税务机关收集的信息有限,因此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在管理期内建立信息数据库来为纳税人提供相关信息,则反避税工作与信息材料是分不开的。国家税务机关,必然会提倡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该信息数据库可以收集国内外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使用费价格信息,国外个人收入水平信息等。

3.引导非法避税并填补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纳税人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仅通过优化税收负担(例如避免税收管辖权,选择低税点和使用税)来减少税收。税收优惠等均属于此,在法律上应予以允许。补救措施只能在正确的税收导向中实施,以填补可能的漏洞。例如,对于已经结束减免期的企业,通过设立或更换品牌,可以再次享受新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法应在允许与禁止之间划清界限。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如果允许其亏损两到三年,并且尚未盈利,则必须根据企业的收入金额进行调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以便双方都能遵循证据并共同遵守。

4.为避免欺诈性税收,请声明正常交易标准

纳税人的某些行为似乎并未违反税收法规,但从本质上讲,他们使用欺诈手段,故意违反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并利用税收法律漏洞来避免税收。税收协定的滥用,转让定价,欺诈性的出口退税等均属于此类。

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可以为不同的交易类型规定“正常交易标准”:

(1)关联公司之间的贷款利率是独立关联交易中非关联方使用的利率。如有必要,可以指定波动范围。

(2)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务提供应按照非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人工成本应包括直接成本,例如工资和材料,以及间接成本,例如管理费和辅助费。

(3)关联公司之间租赁的有形财产的租赁费用应与不相关方之间正常交易中相同或相似财产所支付的租金标准相同。

(4)关联公司之间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也应根据非关联方之间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可比的可比业务,则竞标者的要价或竞标者的出价原则上可以基于利润因子。

(5)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应基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价格,即采用所谓的“比较价格法”。没有比较价格的,采用反向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法。

税务局怀疑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时,有权让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或公证人对其进行公证。

五,坚持以下原则:利润转移的责任人或受益人应承担举证和税收补偿的责任

在反对关联公司的利润转移的斗争中,我们必须保持积极,并注意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国际资本转移到低成本地区是一项客观法律。在制定反避税措施时,要注意利益转移和损害中国的权益,以及引进外资促进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采取的措施中,要注意掌握足够的证据。

根据中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转移利润这一事实,外国公司主要利用中国公司的缺点:不熟悉国际市场,信息不佳,没有独立的采购材料和产品销售渠道来控制他们的销售权转移利润。利润转移的受益人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外国方,而不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本身,也不是中方企业。

南昌市华为工具有限公司由外国公司生产经营,多年来一直无利可图。自1995年以来,中方股东单位决定由外方承包合资公司的利润50万元。否则,中方应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实际执行时,该公司在195年亏损了9万元。由于外方控制了合资企业原材料和产品的定价权,因此实际利润已由外方通过产品定价转移。因此,外方同意弥补损失并全额上交合同规定的利润。

国外避税方法极好,情况复杂,适用范围广。仅凭税务部门很难预防。在引进外资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项目的建立,可行性研究,协议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所有相关部门必须注意不要给外国投资者留下任何避税的空间。

十,提高税收审计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高税收审计水平是发现和消除逃税和逃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积极使用现代科学和统计技术来提高各个国家的税收审计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机关还创建了许多方法来识别不当申报或虚假账目和账目。

第十一条,加强税务机关的处分权

根据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处分权。因此,必须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信息和确凿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合作,则税务机关有权确定交易价格,调整利润并具有足够的处置权。同时,应加强对避税的处罚。如果避税行为只是简单地调整其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其征税,这是不够的,因为这对避税企业和准备避税的企业没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因此,在制定避税处罚时,应考虑到

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受到不同的处罚。

12.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

总是总结反避税工作的经验,收集和整理反避税工作的典型案例,并加强对涉外税务人员的培训。从现在开始,我们应加强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以尽快实现税收管理的计算机化。

此外,我们还应充分发挥我们的海外机构在反避税方面的作用,及时收集东道国的相关信息和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我们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派遣人员。出国与我们的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特别调查,以确保不侵犯国家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