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营业费用
借: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投入
贷款:货币资金
首先,公司的逃税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发现它能弥补税收,通常不会对逃税罪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的逃税行为仍然由行政责任主导。
通过盗用个人信息来逃税只是逃税的一种方法,通常不会招致额外的责任。
1.李洪可以向丁或C要求赔偿
(2)(1)《公司法》第27条规定,所有股东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现金出资额应为90万。
应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并应核实该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通常不低于25%。因此,德国公司的出资额应为人民币500,000元。公司的解散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来解散。
3.公司是一家筹款机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即2800万股。
发起人应在全额支付股份之日起30天内主持公司成立大会。
如果发起人在三十年内未举行成立大会,则认购者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还股份付款,并在同一期间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
4,不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15项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未经授权使用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包装和装饰,或与驰名商品相似的相似名称,包装和装饰,从而与其他人的驰名商品产生混淆,使购买者错误地认为它是知名产品; (3)未经授权使用公司名称或他人的名字,这会误导他人的产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使用质量标志,例如证明标志和名称标志,伪造原产地,误导商品质量等; (五)依法具有排他性职务的公营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除其他经营者参加公平竞争;(六)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国产品的流入; (七)经营者对财产的使用或以其他手段行贿以买卖或购买商品; (8)经营者使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所生产商品的质量成分。
5.工厂A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误导有关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和产地的误导性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或发布虚假广告。
因此,工厂B有权要求工厂A根据其自身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