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原始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获得的收入,应以公平交易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
有正当理由以公平或低价转让股权不需要支付个人收入。
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7〕2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需要纳税。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合并以形成报告实体的交易或事件。企业合并按照合并方法进行分类,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合并。按照合并的类型,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文结合了当前企业会计系统的特征。分析并解释合并企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财产清单和相关会计处理
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确定企业接受合并计划,并且合并企业在指定期间内转移到清算和清算(包括特殊税收待遇),无论合并的性质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受到控制。合并后的企业(在第20号标准中,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后的企业称为购买方)应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点,编制财产清单,并在同时资产溢出,索赔和债务得到充分检查和核实。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利润,损失,损坏,报废等,应当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1)处置Panying报废的资产
用于库存利润,库存损失,损坏和报废的各种类型的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上升或下降的价值应该放在首位。通过“未决财产损失”主题进行过渡。董事会或类似组织进行审核并决定处理时。损失转入“其他应收款”(来自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应收款),“管理费用”(存货一般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扣除管理费用后,番ying固定资产的净值转入上年损益调整,然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处理无法追回的索偿
对于已核实并确定无法收回的索赔,应在批准的情况下从其借方扣除,从“坏账准备”科目中扣除,并从“应收帐款”,“预付款”中扣除,而“其他应收款”记入贷方“其他科目:同时,根据实时发现的清理情况,调整坏账准备的余额。如果增加,则会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扣除“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坏账准备”已记入贷方;对于减少,则进行相反的输入。
(3)更改持续经营的会计原则
结算时应冲销“其他应付款”和其他科目中记录的递延费用,长期递延费用或应计费用,并将其相应的值包括在“管理费用”和其他科目中;还有递延所得税余额,也应注销。根据其余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借方,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并根据其余额贷记或借记“所得税支出一”“递延所得税费用”。
(4)应付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税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税费”科目-应付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不会进行输入,但是无论是否确认所得税,都应冲销损益帐户的余额,然后再进行结算。
经过上述清单和相应的帐户处理后,合并后的企业应以此为基础,从年初开始至清单基准日,编制资产清单和利润表后的资产负债表。并从年初开始以库存为基础作为纳税年度,对公司连续经营期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终结算进行结算。在
财产清单和结算结算之后,应在年底对会计进行会计处理。借记或贷记帐户“年度利润”,贷记或借记帐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上述财产检查和债权债务的核查通常应与对企业终止的特殊审计一起进行。会计事务所的特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合并后企业扣除各种税前资产损失的法律依据。税务部门。
清算或转帐会计
(1)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转移盈亏
公司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将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合并后的企业(在第20条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后的企业称为购买方),税制下当前的税收政策为: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165号和国税函[2002] 420号的规定,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务的整体转让)涉及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应税商品由于不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因此转让的资产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也不会发行销售发票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 59号和财税[2009] 6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但如果满足文件59中指定的条件,则特殊特性税收待遇。
会计档案的传输也应准备好要交接的档案清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