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名称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种是内部关系,即名人与名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外部关系,即名人或名人出售房子给第三者与第三方建立销售合同关系。
首先讨论按名称购买房屋的内部法律关系,即按名称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中国的合同法没有将房屋购买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名称,因此它是非典型合同,即匿名合同。名称上的房屋购买合同着眼于名人与名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名人在他人的同意下由名人购买房屋并以他人的名义注册。它的法律性质类似于委托合同,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当指出,按名称购买房屋的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仅获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且还具有积极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以借款人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借款人仍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惩罚权。另外,以名字购买房屋不是阴谋。在串谋的虚伪中,表达者没有提出意图的真实意图,而亲戚知道并达成了共识,因此当事双方之间的意图无效。在以借款人名义购房的合同中,借款人确实具有以另一人的名义注册房屋的法律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名人也是一种许诺,两党达到了真正的意义。因此,按名称购买房屋不同于串谋。
判断自用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是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性法规可以分为有效性型禁止性法规和管理型禁止性法规。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而后者与公共利益无关,应有效。在这方面,应根据当事人订立房屋购房合同的名称判断: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政策性住房,则由于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 ;如果其目的是规避购买限制政策,或信贷政策应有效,因为它不会违反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