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帐户处理如下:
1.支付销售的回扣方:
借:销售费用
信用:库存商品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期末,将对捐赠的物品进行税收调整。
2.收到销售的回扣方:
从实物销售中获得的回扣可以抵消相关的库存成本:
(1)如果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款:主要业务成本
(2)如果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扩展配置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识别和管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措施。在颁布这些措施之前,为了确保新准则的顺利实施,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识别将根据以下原则暂时处理:
1.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可的相关规定将继续执行。
2. 2008年,如果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鉴定一般纳税人的手续:遵守现行法规。
3.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及其实施规则。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识别程序的,应当按照销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现行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返利和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为了激发下游分销商或客户的购买热情,在分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将按一定的销售百分比返还给卖方。还是客户。返利有多种形式,例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和未来购买配额。就法律性质而言,有两种类型:价格折扣和实物折扣。
处理价格折扣相对简单,并且商业贿赂的风险较小。如上所述,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处理折扣发票的问题:一种是在与销售价格相同的发票上进行销售;另一种是在与销售价格相同的发票上进行销售。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退还折扣,或者需要只有在退还折扣后,卖方才能根据发票的相关规定开具红色发票以抵销收入。销售回扣主要是后一种情况,这要求卖方开具红字发票以抵消收入并反映折扣。这种做法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贴现和贴现专用税收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出售商品并向购买者增值。在开具专用税的发票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折扣或折扣,例如价格优惠或补偿。只有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有关规定,才能开具红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公司经常将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为一谈。服务费不一定与折扣商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量有关。下游分销商通常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分销商应将服务费用作核算销售收入,开具服务费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供应商应将支出的服务费记为费用。如果企业混淆了返利和返利(折扣)与服务费,导致会计科目不正确或发票开具错误,则可以认为构成商业贿赂的“账外秘密”风险。实际上,确实会发生类似的行为。工商部门以商业贿赂案为例。
实际折扣形式的回扣在现实中可能更为普遍。例如,如果客户每年购买10台设备,则将免费赠送一台设备,或者如果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设备,则将免费发送免费消耗品。由于公司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处理,因此回扣和以物理折扣形式出现的回扣的风险更大。许多企业有不规范的操作,例如,实物礼品不开票,仅根据出库单进行转移;并且实物礼物不记录为销售额等。正如作者在本系列文章的另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任何无法准确解释的对象都可以被视为“秘密”,构成商业贿赂。因此,许多企业有在非正规经营中被确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以实物折扣形式的返利应如何管理?重点是使用折扣的安全港将实际折扣视为价格折扣,具体来说:
-对于免费礼物,应将提供者记为销售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者还应在相应的科目中计算免费赠品,例如库存,固定资产等;
-以上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如实反映在发票上;
-相关合同应准确描述回扣和实物回扣的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