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zd有收入,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给合伙人,作为纳税人的合伙人都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税款。相应地,计算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的税负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具体计算私募股权基金层面的生产和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第二步是根据合伙协议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申请应纳税所得额。
1.如果合伙基金的所有合伙人均为机构投资者,则每个合伙人将由税务机关按照“先分成再赋税”的年度结算方式,按照其年度出资额进行书面分配。合并后的收入金额计入机构投资者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结算。机构合作伙伴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2.如果合伙基金的合伙人中既有机构投资者又有自然人,则机构投资者会将已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入机构投资者的其他收入中,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注册注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税收入,应按照“个人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个别地点享有20%的优惠汇率
3.如果合伙基金的所有合伙人均为自然人,则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税收入应按照“个人个人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支付给个人。 ”所得税。税率为5%-35%。在某些地方享有20%的折扣。
有限合伙制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增加投资收益。公司系统或投资基金的信托系统都不能避免双重征税。在有限合伙制中,只对个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这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原则。分配给每个合伙人之前无需支付所得税。分配后,每个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通知书的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征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入通常很高。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收入将按35%的税率征税。相反,自然人LP缴纳的税款高于公司所得税。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实际上并不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
针对这一问题,各个地区颁布的地方法规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市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为5%至3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应缴纳“利息,股息,股息”的应税项目,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有类似的规定。
天津的法规对自然人GP更为有利。对于是自然人的合伙人,也投资于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按照《天津市促进发展事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仍可以按20%的税率计税。股权投资基金业。
从这一系列地方法规中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已经采用了区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收入和股权投资收入征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同时,为了避免最大程度地适用5%-35%的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将公司名称用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入只需要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
1-私募基金没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税收。
2-(1)对于法人形式的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属于合伙制,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 《汽车税法》,《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法规一样,法人公司资金和合伙企业资金均符合法规,并且都是纳税人(纳税人),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税种。符合规定的人都是预扣税代理人,应履行预扣税义务。
3-私募股权基金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政府债券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印发利息收入。
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投资收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 5号)规定:
1. 2012年及其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企业收入和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有计划的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因此,来自国债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合格的居民公司之间从基金管理公司的海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如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条制定优惠政策的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票的股利,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会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28号),营业税问题第一条,发行募集资金资金不是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的第2条,对于个人投资者在购买和赎回基金单位中获得的差额收入,除非未将个人所得税恢复为个人股票的差额收入,否则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贸易;企业投资者认购,赎回基金单位所取得的差额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