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抵扣时间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7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出租。合同规定了免租期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不视为销售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土地价格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被视为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服务。”
根据这项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免租期不视为销售服务,不需要增值税。
租赁协议中与该协议约定的免租期是基于满足一定租赁期限的前提,而不是“免费”礼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与降价时间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第86号公告》第7条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点试点实施办法》。 《关于开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件)被视为第14条规定的销售服务。”
今年初,A公司向B公司租了两间闲置房屋,租期3年。B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提出,由于房屋闲置了很长时间,需要搬迁之前需要翻新,因此A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给予了三个月的免租期折扣。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支付增值税时对是否应将免租期视为销售表示质疑。每个人都不同意。免租合同是否规定免租期应视为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如果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年,租金是预先支付的,出租期间,出租人可以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将上述确认收入包括在内,并分期平均计入相关的年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1)根据应计原则不能完全确认预收的租金收入,应根据承包商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和会计确认收入将产生及时性所不同的是,企业当年收到的租金收入应予增税,应提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2)国税函[2010] 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补充修正,是指企业在租赁期内预收一次性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年收入平均分期计入。但是,出租人必须分两个阶段平均分期确认租金收入:首先,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为年际。其次,房租是一次性的预付款。
因此,公司所得税未在2017年至2018年的两年免租金期内确认收入,而200万元的年租金收入则在2019年至2021年确认。会计应遵循权责发生制,2017年至2021年平均年收入为120万元。因此,2017年和2018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减少120万元,2019-2021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减少80万元。
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和土地价格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7条规定。在此期间,它不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的免租期不视为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21号)房地产,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免租期的,免租期由财产所有人按照财产的原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