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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II。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件的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它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已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益项目,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部分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避免反向税收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地国家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纳税人负担沉重的税款似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层是为了垄断其税后利润。尽管税收负担以这种方式增加了,但避免了与投资国分享利润。
3.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
资本弱化的表现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资本投入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资本投入。二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金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撤资而不是富集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将资本稀疏的第二个方面用于国际避税。
4.使用电子商务避免税收
大型跨国公司的避税案例
案例1: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并在英国,法国和中国设有三个子公司: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和双溪公司。怀尔德为法国的赛尔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块布,按照Wilder所在国家的正常市场价格,每块布的成本为2600元。这批布应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卖给Xaar。公司;在由Xaar加工成服装然后转售给中国双溪公司后,Xaar的利润率为20%;各国的税率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为了逃避某些税收,乐迪嘉跨国公司采用怀德公司将其以每块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中国的双喜公司,然后以每件3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法国的赛尔公司。,然后由法国公司Saier在该国的市场上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
让我们分析一下这对各国税收负担的影响。
(1)正常交易下的税收负担
惠德公司应付所得税=(3000-2600)×1000×50%
赛尔公司应缴所得税= 3000×20%×1000×60%
对于这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缴纳的总所得税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汇德公司应付所得税=(2800-2600)×1000×50%
双溪公司应交所得税=(3400-2800)×1000×30%
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
这种避税行为主要是由于英国,法国和中国存在税负差异,这为纳税人使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先决条件。
案例2:美国的十里来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拥有两家子公司:梧州和九州。梧州公司当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固定股息率5%。年底应向十来来派息:3000万元×5%= 150万元;九州公司获利2000万元,固定为4%股息利率,应在年底向士力来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 80元。中日两国政府规定,对从其本国汇出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税。为了逃避这部分税款,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分别以250万元和120万元的价格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卖给了十里来公司,而不是分红。
让我们分析这种方法的避税效果。
1.正常股息支付的税收负担
梧州公司应缴预提税= 150万元×20%= 30万元
九州公司应缴预扣税= 800,000×20%= 160,000
的预扣税额:30 + 16 = 460,000元人民币
2.用商品支付股息时的税收负担
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以低价将其产品出售给十里来公司,而十里来公司从中获得了与股息相等的回报。梧州和九州的公司由于付款方式的变化而没有利润。避免缴纳所得税而不缴纳预提税。
情况3:美国《国内税法》规定,向国外汇入股息,利息等应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规定,股息,利息等应预付30%。增税。同时,为了协调美国和法国的税收利益,两国签署了一项税收协定,规定对两国之间发生的类似收入仅征收5%的预提税。如今,有一家德国列奇公司贷款给了美国Klina公司。克利纳公司每年需要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了减轻预扣税的负担,Leichhardt以法国居民的身份在法国租用了一个邮箱,并将利息的预扣税率从20%降至5%。
这是一种使用邮箱方法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方法。根据两国Leichhardt公司的正常状况,200万美元的利息应预扣400,000美元的预扣税;税收增加10万美元。
案例4:American Olite公司拥有专利权,研发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期为20年。Olite希望将此专利转让给中国的Yalian,因为在美国和中国,类似专利的价格没有可比的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0,000美元,转让期限为10年。中国雅联还以10万美元的价格在国内市场转让了该专利。众所周知,美国的所得税率为15%,中国的所得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本分担率为60%。
让我们分析此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条件。
因为此专利权没有市场可比价格,所以可以根据组成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 4.8(万美元)
这家美国Olite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48,000×15%
= 7200(美元)
中国雅联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100,000-480万)×30%
= 15,600元
实际上,American Olite Company仅收取了60,000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成:
Olite公司应缴所得税= 60,000×1S%= 9000(USD)
雅联公司应付所得税=(100,000-600,000)×30%
这样,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美国和中国使用不同的税收负担,专利权的转让没有市场可比的价格,并且它们通过相关企业交易支付的税款少于1800美元。
案例5:西班牙麦哲伦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了麦哲伦信息中心。麦哲伦信息中心负责为服装公司收集北欧国家的针织服装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收集信息和情报的机构是未建立的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但是,麦哲伦信息中心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功能已远远超出了仅收集信息的范围。麦哲伦服装有限公司进行贷款和订购合同的谈判和谈判,但是由于尚未代表麦哲伦服装公司在合同和订单上签字,因此荷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征税。
这是使用“伪造办公室”方法滥用税收协定的示例。通过设立办事处,同时避免充当永久性机构,您可以获利并免除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6: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达建立了一家伊拉克裔美国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Ishi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7:美国曼特夫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1.正常交易下的税收负担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免税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实际支付的美国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