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反避税指令,欧盟对避税天堂采取反制措施

提问时间:2020-04-22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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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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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应采取哪些措施

反避税措施:

1.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防止国际避税的措施

2.通过国际转移应税对象防止国际避税的措施

3.防止使用避税天堂避税的措施

2017年12月5日,欧盟宣布美属萨摩亚(即东萨摩亚)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

根据香港东网,被欧盟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是澳门,韩国,巴拿马,突尼斯,阿联酋,巴巴多斯,佛得角,格林纳达,马绍尔群岛,帕劳和圣卢西亚。欧盟委员会认为,在担心被命名的情况下,黑名单可以促进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并且该名单将在未来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措施

着眼于审查那些长期亏损,利润微薄的公司,这些公司继续扩大其业务规模,而飞跃性企业则增强了选择的针对性。

对转让定价的深入研究。认真审查和分析企业提供的信息,准确描述关联交易的特征,检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公司的功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的公司信息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并确定合理的调整计划提供证据。

目前,使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外资企业在中国避税的最重要方法。一般而言,海外关联公司控制着国内企业的买卖权,高价进入和低价退出会将应反映在中国的利润转移到海外走,人为减少国内企业的应税收入。反避税管理作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通过有效地监控税收来源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

欧盟的反腐做法

为了实施“斯德哥尔摩计划”,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向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经济及社会委员会提交了在欧盟进行的反腐败工作,提议建立“欧盟反腐败报告”系统。欧盟委员会在简报中认为,腐败每年给欧盟国家造成至少1200亿欧元的损失,而且各国的反腐败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欧盟反腐败报告系统实际上是一种指令系统,通过它可以反映出欧盟国家的腐败状况,反腐败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监控和促进各国的反腐败工作。该报告每两年出版一次。2014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份欧盟反腐败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借鉴并吸收了腐败评估机制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委员会的一些具体数据,其内容非常详尽。该报告首先发表了欧洲民意测验机构对欧洲公民中腐败现象的看法的调查结果。例如,根据调查,很少期望来自丹麦,芬兰,卢森堡和瑞典的受访者通过贿赂实现某些目标。在英国,预计1115人中只有5人会行贿,这在欧洲国家中是最低的。但是,受访者普遍认为,腐败现象在该国广泛存在(它本身可能还没有经历过腐败),而且这一比例平均高达74%。从贿赂经验来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波兰的贿赂经验最多,分别达到13%,14%和15%。平均有26%的受访者认为贿赂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而67%的受访者则认为政治选举资金不透明,需要监管。该报告还从四个方面介绍了欧盟国家的反腐败总体状况:政治层面,控制机制与预防,惩罚和风险领域。诸如运营效率,轻微腐败,本地腐败,海外贿赂等问题。该报告重点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这反映出欧盟将政府采购腐败视为成员国所面临的最严重的腐败领域。最后,报告对每个成员国的反腐败状况进行了一般分析,指出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这是意大利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建议意大利加强国家反腐败局等的建设。

实际上,反腐败报告和评估机制在促进国家间反腐败合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纵向审查,纵向监督,国际组织和双边审查的全面协调,多边监督和平行政府之间的压力。综合起来,它将敦促各国遵守规则并进行改革以实现共同目标。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反复重申反腐败的政治意愿并继续跟进反腐败措施的实施,反腐败国际合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道路。

▊▊欧盟反腐败合作的实施最终是通过法治机制实现的

法治不仅是国内治理的最佳方式,而且是国际治理的重要方式。欧盟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已基本“非政治化”,走上了“法治”之路,开创了国家司法合作的新局面。反腐败合作应最终建立在法治机制上。此外,非常重要的是,通过法治,可以通过理性和和平的司法渠道充分证明,辩论和解决任何争端。例如,当一个国家的腐败嫌疑人逃离时,应该有明确,有效和可操作的规则来追捕他,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资源消耗,甚至是外交和政治纠纷。

在欧盟一级,有几个组织和部门致力于促进欧盟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合作。除了正在筹备中的一般司法合作组织(例如欧洲司法组织,欧洲司法网络,欧洲警察局和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外,还设有专门组织,例如欧洲反腐败伙伴关系和欧盟反腐败组织。腐败网络。这些机构在协调,沟通和组织中起着更多的作用。他们通过召开会议,制定标准,发布操作手册和提供司法培训,促进反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例如,欧洲反腐败伙伴关系和欧洲联盟反腐败联络网络于2012年联合发布了《反腐败机构标准手册》,为成员国的反腐败机构建设提供了标准化建议。以人为本,确保透明度和保密性,加强资源保护,加强人员招募和职业培训,加强机构间和跨界合作,并坚持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方针。根据欧洲司法组织2014年年度报告,腐败犯罪已成为欧盟司法合作的重点和优先领域。欧洲司法组织于2012年参与协调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跨国反腐败司法合作案件,2013年参与52起案件2014年,这一数字为55,数据显示逐年上升趋势。在这些司法合作请求中,主要请求国包括西班牙,希腊,克罗地亚,意大利和拉脱维亚,而主要请求国则集中在联合王国,奥地利,德国和荷兰。

下面,作者以Ilya诉雅典上诉法院为例,说明了欧盟反腐败合作的合法性。Ilya最初是雅典初审法院的法官,由于行为不检于2005年7月被解雇。被解雇前几天,她离开希腊前往英国,并以假身份在英国定居。希腊检察官对Ilya进行了调查和指控(包括腐败,滥用职权,洗钱,欺诈等),并且一些轻罪(故意剥夺职务和隐瞒逃避行为)已被定罪。希腊检察官向英国检察官发布了5份欧洲统一逮捕令,要求英国司法当局逮捕并将其移交给伊利亚。英国检察官执行了相关逮捕令,并于2011年5月逮捕了Ilya。英国检察官将此案移交给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进行审判。初审法官驳回了伊利亚的辩护,并批准了引渡决定。伊利亚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英国高等法院行政院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所有Ilya的上诉,并维持了引渡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检察官代表希腊检察官出庭支持逮捕令的要求,Ilya聘请了律师并提出了多项辩护。该案的主要论点如下:逮捕令中的“疏忽罪”和“隐瞒逃避罪”是否可以引渡?是否确立了逮捕令中涉及的腐败重罪;如果伊里亚被引渡返回中国是否将受到公平审判和公平待遇等。案件的审判涉及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以及对请求国人权状况的评估。从判决和结果的角度来看,英国司法当局对希腊的司法裁决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信任。由于腐败犯罪是司法合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合作领域,例如《执行欧洲统一逮捕令的框架决定及其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转移程序》,因此不受双重犯罪原则审查,因此英国伊利亚不会怀疑司法机构证明腐败在英国法律中是否实际上是犯罪。换句话说,英国检察官无需证明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嫌疑犯构成犯罪。相反,在“渎职”罪行上,由于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嫌疑犯在英国法律中也构成犯罪,因此该标准证明是不同的。简而言之,可以通过法治妥善解决各种争端。

欧盟国家的反腐败合作表明,反腐败作为一项重要而敏感的国际治理工作,需要坚定的政治意愿,充分的政治互信,完善的国际规则和健全的执行机制。无论如何,最终都必须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反腐败合作机制。当然,反腐败司法合作也对各国之间法律法规的融合,各国人权和司法状况的改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合作必须基于某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