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转移定价意味着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了反避税能力-反避税的原因是交易价格高或压倒性交易,利润通过税收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所涉及的关联公司,以实现非税或减税的目的。关于规避避税行为的规定,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其关联企业应按照业务往来收取或交付。独立企业之间价格,费用减少其应税收入。
市场上有很多方法,通过个人独资,有限合伙制,霍尔果斯(Horgos)注册进行利润转移,从税收水平到减税,再减轻税收负担。
jesshuibao合理合法地利用了国家对“一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了业务模式,将员工的劳动收入,股东股利等转换为一人企业服务收入,从而减少了母公司或个人的税金负。该税率是通过2000年《财政与税收》第91号文件获得的。只要国家税法文本保持不变,它就不会更改。当然,在接下来的两届会议之后,该国是否会更改税收文本,我真的不能保证!但是3-5年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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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获得的债权收入和股权收入比例很高,但同时承担所有经济和社会责任,权益比例较低;第三,税收权益的损失。高比例的海外利息减免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进而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海外投资收入的税收和信贷法规的差异,监管受到限制,并且投资公司通过位于避税天堂的分支机构进行投资或融资变得越来越普遍。疲软不仅会轻易导致投资国资金外流,还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更大的影响。
(3)利用中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避免征税。不完善的税法是纳税人逃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不善,客观上说,外国避税行为起到了作用。同时,中国的外国税务人员薄弱,税收征收和管理方法落后,缺乏信息交流。此外,国外税收征管,调查的运行机制是相互制约和合作的。。
1。滥用税收减免。一是采用“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之年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五年结转亏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年份。一些外国商人人为地调整利润以逃避税收。例如,在开业之年,获利公司将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并在“两次免税”年度安排利润的实现;获利第三年后的“两次减免三减”的五年内,利润应尽可能在“两次免税”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他们将不会盈利,并且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将享受“两次减免三减”的资格,这将从第八年起停止,并开始新的合资事业实际上,您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外国商人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要么改变工厂名称,搬迁工厂所在地,要么划定主要车间,将老工厂变成几家。新工厂,产品种类和销售渠道没有改变,但要求他们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第二种是使用优惠政策进行再投资以避免税收。将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启动其他外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运营期超过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再投资部分将被退还。征收40%的所得税。即使在退税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已在五年内撤回,则40%的退税仍是投资者的兴趣,因为它使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第三是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商人将他们的营业地点设在保税区,生产地点设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在低税区享受税收优惠。 2。使用国际税收条约的某些规定来避税。一种是使用常设机构来避税。由于中国为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因此与上述机构没有关联的中国收入将不包括在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中。通过这种方式,一些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了常设机构,或者绕开了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销售商品;或尽管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它的营业利润,从而逃税。其次,该组织位于避税天堂。无论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根据注册地点或决定地点,目前有两个主要标准来判断世界各地的国家。在中国,这主要取决于注册地点。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注册总部,从而享有避税的好处。第三是打破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收入是指与境内外外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利,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上述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该国以外的其他收入中至少有一部分不需要申报税项。此外,预扣税率比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低13个百分点。
2.外资企业避税的危害
(1)税收损失。通过转让定价,关联公司将减轻整体税收负担,这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监管的有效作用。实际上,“操纵性”转让定价与关联交易是分不开的。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的优势。这使得避免转让定价税非常容易。此外,避税活动所采用的转让定价和资本稀疏措施也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影响,从避税中转移出来的利润也不利于中国维持外汇平衡。
(2)滥用税收优惠。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以及其他减免税措施,中国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避税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出中国,造成中国税收的进一步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企业的税收不平等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参加公平竞争。
(3)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在中国,不同地区和行业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许多优惠政策。东方企业在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到东方,以降低税收。中西部消耗资源并破坏环境,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补偿,而东部地区却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成功,这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还对西部实行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地区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形势更加不利。
(4)不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积极投资中国。由于避税,外资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甚至在某些地区甚至高达70%甚至更高,这错误地对中国恶劣的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将影响不了解真相的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并客观地赋予其他潜力外国投资者给投资环境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削弱了他们在中国投资的决心。
3.中国的反避税对策
(1)完善转让定价规定。目前,中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条例》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只是一项试行性法规,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高。《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高度实际的任务,因此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立法中经常引用许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示例。但是,中国的转让定价税法缺乏一些法定的转让定价调整该示例还大大降低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条例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种是添加新兴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方法作为对现有方法的补充。第二是借鉴经合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可比性的规定和描述,并引入“正常交易价值范围”的概念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第三是进一步完善各种调整方法,详细说明每种方法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优缺点,并列举使用方法的示例。
2。实行预定价税制。自1998年以来,厦门和深圳已开始尝试与外国公司签订预先定价协议。引入预先定价协议,并以双方签署的预先定价协议作为未来收税的核算基础。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这种方法可以为纳税人安排事务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照协议确定价格,就可以避免税务部门的调整并节省复杂性。在事件发生后。
3。全面运用判断关系的标准,扩大关系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规定》第4条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采用权益法计量以及实际的控制方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并把从事避税天堂业务的公司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以达到监管目的。
4。完善劳动服务。进一步明确劳动成本的扣除条件和非税收扣除条件,规定劳动成本的正常收取标准,并提出一系列经营性问题,如转移劳动成本中应包括的因素。组和正常费用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规定。对于劳务的免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应列出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应当根据《经合组织准则》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法规的特殊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征,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通常很难找到相应的参考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并且很难进行调整。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单独执行税收法规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确定转让定价时,我们必须首先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其次,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包含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无形资产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和实际价格很可能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可能准确。
(2)制定资本稀疏税法。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会“削弱资本”,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资本比率。债务权益比率越低,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法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的普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流入已成为税收增长的增长点。但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外资企业已经仔细研究了税法之间的差异,计划了集团的内部财务节税计划,并采取了各种手段来逃税。据介绍,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违法手段避税,每年造成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如何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值得理论和实践部门探讨。
1.外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1.使用关联方通过转让定价避税。
(1)通过建立控股外资企业来转移利润。一些外国商人利用我们的沿海优惠政策,将其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并建立了具有“两个目的”的制造和加工企业。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买卖网络,其买卖活动必须依靠海外联属公司,而且与海外联属公司的交易大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海外关联公司相互服务时支付更多的劳务费,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或利用其生产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减少产品的出口,从而转移利润。价格,造成虚假损失以逃避税收。
(2)设备价格上涨,投资成本膨胀。为了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一些外国商人将技术转让价格隐藏在设备价格中。一些外国公司还利用其有利的条件在国际市场上掌握信息,使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了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将陈旧的设备作为新设备进行了报价。通过提高设备的价格,外国投资者不仅会增加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而且还会通过增加设备的折旧额,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从而逃避中国的税收收入。
2.利用中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避免征税。
(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避税。中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五年结转亏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些外国商人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以避免国家征税。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一些外国商人在“两次减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改变了工厂名称,搬迁了工厂或划定了自己的主要车间,从而将一家老工厂变成了几家新工厂。但是,产品品种和销售渠道没有改变,但要求它们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
(2)转移工程劳务成本。根据我们的税法规定,工程运营的承包费用应在扣除部分材料价格后征税。因此,一些外国投资者试图在工程承包中尽可能提高物料价格,降低人工成本,并将人工成本转移到物料价格上,以扩大物料补贴和减少税收。也有一些外国商人以第三方的名义将劳务和合同材料转包以减少税收。
(3)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在各地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商人将其营业地点设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的保税区和生产地点,并依法在低税区享受税收优惠。
(4)误报财产损失以避免税收。中国税法规定,转让或处置财产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计入当年损益。外国人使用此规定来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在税前列出损失,但未考虑加工收入以减少税金。
(5)减少股票融资并扩大贷款融资。根据中国税法,股东通过股票投资获得的股利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预先扣除。投资者以贷款形式赚取的利息可以分类为财务费用,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了避免税收,外国企业利用两种融资形式之间的税负差异将本应投资于股份的资金转换为贷款,人为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并降低了企业应税利润。
3.利用中国的税收漏洞避免税收。
(1)使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某些规定来避税。中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限。一些外国商人通过少报居留时间或利用中国地区之间缺乏联系的优势,在中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并达到仅承担有限税收义务的目的。
(2)使用常设机构来避税。由于中国不执行重力原则,对于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与上述机构无关的来自中国的收入将不算作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或绕开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和出售商品的外资企业;或尽管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而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其业务利润,避免税收。
2.国外避税的原因
外国投资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寻求高利润或实施全球商业策略。外部原因是:
如果企业正在计算应税收入。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未正确分配。资本支出应计入收入支出。它将低估资产和当期收入,导致当期费用的超时差异,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以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支出应包括在收入支出中。它将高估资产和当期收入,从而导致低估了当期支出的时间差,从而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增加,并提早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资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当年投资资产等的支出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会计原则。
的原则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方法应在纳税年度之前和之后的所有期间保持一致,并且不能更改。这是因为公司所得税是每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库存评估方法和其他会计计算方法,则应税收入的结果将直接受到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一次纳税如果在这一年中随意改变会计方法,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避税或节税甚至逃税的目的。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更改会计方法。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只能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方法的变更以及变更的累积影响,并附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工厂)批准的文件。董事)会议和其他类似机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变更计算方法的原因和程序,变更计算方法前后的连接是否合理以及计算错误进行重点审查。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没有说明会计方法变更的原因。尽管提供了解释,但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该变更没有合理的业务和会计要求。除更改计算方法前后的不合理联系以及计算错误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因计算方法的变更而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中国应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补充这一原则。
XIV。相应的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之间发生的同一交易或同一事件。如果扣除是在付给企业税款之前,应将企业的收入作为收入征税;如果将所得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企业扣除相应的税款。该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对相同的收入进行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
例如,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则可以扣除税前的利息支出;因此,贷方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税款。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将其非货币资产的一部分投资于其经营活动中,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该法人股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股票,并在其非货币资产中购买部分非货币资产。经营活动中,应分解为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以及对两项经济业务的投资均应按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被投资单位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确认,折旧后的价值,可以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某些规定未根据此原则进行监管。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的规定,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视为企业呆账;但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规定,按照相应调整的原则,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已逾期,应将相应的税收调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按照相应的调整原则加强税收法律体系,使企业所得税整体上更加协调合理。
2.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不善。首先,合资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善。中方移交了海外购销权,未能有效遏制外国商人,使外国商人可以利用它们。其次,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国商人的管理不善,客观上是对外国商人避税的一种纵容。
3.中国的外国税法规定并不完善。避税的实质是纳税人以不合法的形式减少或避免其纳税义务。不完善的税法是纳税人逃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出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
4.中国外汇管理不完善导致避税。作为跨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必须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和销售活动,并跨境灵活分配资金。由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外国人汇出利润受到各种限制,使外国人在出口收入时感到极为不便,为他们提供了机会。避税。外国投资者使用转移定价促进资金转移,客观上导致“成本和费用流入,收益资金流出”的避税结果。
5.外国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薄弱。中国的外国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人员薄弱,征收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信息交流。此外,外国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检查是相互限制的,并且尚未形成协调的运行机制。。
3.中国的反避税措施
1.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
(1)完善中国的外国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中的漏洞。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
(4)加强对外国商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在企业内部的遏制机制。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维护中方利益,确保中方参与合资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同时,要加强企业外各管理部门与外商管理的合作,加大对非法避税的打击力度。对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隐瞒,欺骗等非法避税行为的外国商人,将受到严厉制裁,例如暴露,高额罚款,减免优惠待遇等,使外国商人害怕非法避税,不采取行动。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