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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从两个以上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在中国的位置的。
因此,当收到2个单位的工资时,除了在单位扣缴并支付单位工资时通常扣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外,个人还应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单位自行声明交税。
否则,税务机关将遵循《税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作纳税申报,未支付或少付应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将追究未缴税款或付款不足罚款和滞纳金的罚款应为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实施本通知后每月领取年金的个人,按照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到的年金平均分配到每个月,每个月收到的全额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算。
2.对于在执行本通知前开始支付年金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在执行本通知后获得年金的个人从年金中扣除在执行本通知前支付的年金单位已收到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付款和个人付款,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对余额征税。个人分年领取年金的,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支付总额的百分比,扣除后的余额为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1条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允许收款人接收一次性定金年金个人帐户资金,这是由于该人因移居国外而获得的一次性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或该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死后个人年金账户的资金或余额将在12个月内每月分配,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和缴纳。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对于在个人年金帐户中收到资金或余额的个人,不允许采用分摊方法。相反,他们一次得到的总金额应分别用作一个月的薪水和工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通知》改变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款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为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它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应被视为个人的一个月薪金和工资性收入(不与正常工资性和工资性收入相结合),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工资性和工资性收入项目,在支付期内由企业计算并扣减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个人付款没有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在计算个人年薪和个人所得税的薪金时,不得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款。例如:在企业员工年金账户中,个人每月支付100元,企业每月支付400元。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缴纳的一百元不能在工资性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资的一部分。
有些公司在年金帐户中支付季度,半年或全年的款项。在这方面,《通知》明确规定,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支付给企业的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恢复为各自的月份,即不扣除任何费用,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 ,并应按适用的税率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注意这一规定,并根据付款额以及个人所得税和工资性收入的累进税率特征确定付款周期,以减轻税收负担。以每月支付500元员工年金账户的公司为例。如果按月付款,则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和支付税款。年度应纳税额为300元(500×12×5%);如果按季度付款,年应纳税额为500元[(500×3×10%-25)×4];如果在半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年度应纳税额为650元[(500×6×15%-125)×2];如果支付公司的年度付款,则年度应交税金为775元(500×12×1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