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不能是个人企业主。都是企业。随着收入,必须报告营业税和附加费
1.避税是不合规的行为。
2.禁止法律避税。
3.建议您在这里不要询问这种情况。
4.因为为您提供避税服务的人被怀疑提供非法方法(传播犯罪的方法)。
问题:律师事务所尚未与该事务所的一些律师签订雇佣合同,律师没有固定薪水。律师代表的每项业务都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该公司向代理商开具发票,并代扣营业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余额由律师签名以收取现金。这些律师离开了工作,成为律师,而且他们都不是兼职律师。我该如何为这些律师赚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向职工支付工资(包括律师费和律师费)。行政助理但是,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收入,对“薪and收入”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上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律师没有固定工资,没有雇佣关系,与人事关系,仅仅是因为特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然后由律师应以“劳动报酬”为依据对“收入”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该劳务收入是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因此应根据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大连高新区地税局胡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