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基本上没有合理避税的余地。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涉及以下税收:
1.营业税:
(1)已完成土地开发或已经进入土地开发但尚未进入建设阶段的在建项目,将对土地征收营业税。 “无形资产转让”税项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项。余额税5%
(2)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的移交,将按照“不动产销售”税项征收营业税。全额税5%
2.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3.印花税:产权转让文件,合同金额* 5 / 10,000
总之,土地使用权和附属建筑物的转让与土地购置成本和销售量直接相关。这两个数字实际上都是正在发生的数字,并且是不变的事实。因此,基本上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1.直接投资建立一家拥有土地和以前的建设成本的全资子公司; 2.首先,以现金投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仅经营旅馆等非房地产开发业务),然后使用土地和建设成本增加了全资子公司。答:关于与在建股份投资有关的税收问题。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为参股。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收取营业税。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关于房地产和合营企业投资免税的规定以合营企业的出资价或合营条件对合营企业进行投资的土地(房地产),在转让给被投资单位时,该房地产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或相关企业。将上述房地产重新转让给投资,联营企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为股票价格的投资或合资企业,投资或合资企业,所有投资和合资企业均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建的商品房及其合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第48号)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商品,财产和劳动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 ,员工福利或利润。出于分配和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释和解释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为:动产和不动产由政府管理机构注册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文件,以及公司股权转移产生的文件。根据上述规定,酒店投资于土地和建设前资金中,以参股,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收取营业税。投资企业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关于以资本投资股票的税务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账户簿上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项规定后,征收印花税。记入资金的账户簿记的计算依据变更为实收资本这两个资本准备金的总额。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两个新账户后,实际上,如果收到的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总额大于原来的贴花,则将增加一些额外的补贴邮票。根据上述规定,以资本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公司增资符合税务事项。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