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有关增值税率的规定,沙市的增值税率为17%。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适用税率和部分货物增值税政策征收简易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2条第3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对于用于建筑材料生产的自产建筑材料,可以根据简单方法按6%的回收率计算并支付沙,土和石材。
2.《关于降低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 9号文件第2条第3款和第3条“按6%费率调整为“根据3%的回收率”。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对沙子和石头的销售应按3%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