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基本上没有合理避税的余地。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涉及以下税收:
1.营业税:
(1)已完成土地开发或已经进入土地开发但尚未进入建设阶段的在建项目,将对土地征收营业税。 “无形资产转让”税项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项。余额税5%
(2)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的移交,将按照“不动产销售”税项征收营业税。全额税5%
2.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3.印花税:产权转让文件,合同金额* 5 / 10,000
总之,土地使用权和附属建筑物的转让与土地购置成本和销售量直接相关。这两个数字实际上都是正在发生的数字,并且是不变的事实。因此,基本上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1.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加100%,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应支付契税。
2.财务处理:
2.1。当企业将土地视为无形资产且地面上无建筑物时,收到土地出让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
土地转让的结转费用:
借款:营业外支出
借:累计摊销
贷款:无形资产
计税时:
贷款:税费,增值税等。
贷款:营业外支出
2.2。如果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投资可疑房地产: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从“银行存款”和其他科目中扣除,并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答案进行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并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差额记入“其他业务成本”帐户。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则该减值准备也应结转。
2.3。如果企业将土地视为无形资产,且土地出让时将地面建筑物一起转让,则视为固定资产: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借:累计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收到转帐时: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支付相关税金时:
贷款:应付税费
将固定资产清算帐户的余额转为营业外收入,将亏损转为营业外支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