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筹划计划为什么要控制增值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比大于1.0,单套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小于相同土地上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对于将旧房转为公租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7条土地增值税应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额的50%,税率为30%。增值税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且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的部分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且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的税率为50%。
附加值超过扣除项金额200%的部分,按60%的税率征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和撤回的房地产。
建造普通标准房屋要出售的,如果增值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包括扣除的部分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除了要扣除相关成本外,还要获得以下三项支出之和: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新建的成本房屋和配套设施可以增加到20个扣除百分比。建造普通标准房屋要出售的,如果增值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包括扣除的部分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且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40%;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额的100%,不超过扣除额200%的部分,其税率为50%;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即:土地增值税取决于增值税率,并采用分阶段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的方法。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额的200%,适用30%,40%,50%和60%并非所有税率都征收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