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均应在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是所有工资收入减去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和公积金的金额。因此,公积金完全免税,不用缴税,但是公积金在所有地方都有上限,不可能为所有收入支付公积金。通常,在每个地方或企业中,工资的8%,10%或12%这三个比率并不完全相同,并且可以满足这三个比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个人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财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管建金[2005] 5号)及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前一年雇员平均月薪的12%。在此范围内,允许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超过公积金的比例不能在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必须将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给其雇员,该公积金必须分配给前几个月,以重新计算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多缴的税款,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