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应包括在收入中,但是是否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取决于情况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费用,可能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搬迁收入和费用在搬迁完成年度集体清算。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对于搬迁完成的年份,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①从搬迁开始,在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搬迁将在任何一年内完成。
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期限为5年(包括搬迁年份)。
3.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为负数,为搬迁损失。
因此,搬迁将被清算,并且仅当收入点大于0时才应缴税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或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的收入处置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出于政策原因,如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中,企业需要整合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以及根据规定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的形式) ,列表等)转移收入应按以下方式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根据搬迁计划,企业搬迁后应恢复原状或转为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并使用企业搬迁或处分。购买或建立与搬迁之前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收入,使用或新增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置换),或者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允许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善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人员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无更换,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搬迁收入与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相加,并扣除其折旧。各类拆迁固定资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通过收入购买或改善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四)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搬迁工作在五年内完成,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请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欢迎您再次咨询!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政府补助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在财政部文件一级首先予以澄清。企业在收到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金时应采取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分配的拆迁补偿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计算。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将转为特殊应付款。
2。企业搬迁改建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其净亏损被冲销为特殊应付款;
(2)以下项目直接冲销特殊应付款:
由于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而引起的机械和设备费用。(注:即,由于搬迁而导致可移动设备产生的增量费用);
因搬迁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记录为资产;
员工安置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专项应付款中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余额),将处理资本公积金,增加资本公积。所有股东共享;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参见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金的总和,包括在拆迁后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中的金额,应当分别披露。
财企[2005] No. 123的规定与现行会计准则中接收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一致,即在收到时将其首先包括在特殊应付款冲销相关费用和损失。项目完成后,不需要转移的剩余拨款将转移到“资本储备-拨款转移”帐户,该帐户可用于增加资本或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