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股权转让,增资和扩股行为不同:首先,尽管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当事方从收款的角度来看都包含公司的原始股东和投资者协议价格,股权转让在协议和增资协议中,投资者资金的受让人是完全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转让的股权公司的股东收到,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增资协议中的出资人是目标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是目标公司的资本。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款的当事方对目标公司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款的一方不仅在支付价款时继承了公司原股东的权利,而且还继承了公司原股东的权利,并应承担全部原股东的责任。从成立到公司终止之日的权利。义务是无条件的;增资协议中支付价款的投资者是否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相同,以及是否承担了投资前目标公司的义务,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支付价款金党可以选择在加入公司之前承担其义务。第三是从公司注册资本变化的角度。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总注册资本不变,仍为原金额。增资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发生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的企业在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责任或预扣税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预扣)申报,并持有由税务机关出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与个人所得税抵用券或免税或免税证明,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双方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应当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报告》,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如果申报的纳税计算基础明显较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实。对应于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上述政策旨在规范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增资引起的股权结构变更减少了原始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但出资额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股权转让造成的。自然人股东没有进行股权转让,也没有转让收入,因此无需计算个人所得税。以上述为例,如果王某出资300万,王某拥有的相应股权也为50%。公司资本公积200万元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