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主体了解:
避税计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反避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其次,从时间上了解:
1.税务机关首先制定了有关纳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纳税人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纳税;
3.纳税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制定和实施避税计划,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4.税务机关发现了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样做是无能为力的,不能受到惩罚
5.为回应纳税人的合理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依法行使立法权,修订和修订旧法律,或在颁布和颁布新法律之前予以颁布和实施。已实施;
6.纳税人根据新法律纳税...
7.反复...
随着公司之间跨境交易的出现,国际双重征税已经开始出现,并且由于地区或个人税收管辖区的差异,为公司提供了避税的经营空间,并且随后出现了税收协定(协议) 。,并且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国际协议,国际反避税是在此框架下产生和运作的,通常是在协商的基础上,由国家政府税务机关根据当时的反避税调整,在制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磋商方法。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以及国家之间力量的冲突中,请观察经合组织代表参与谈判的情况。
此外,在国际上,税收权通过两种不同的模式进行协调:联合国模式(联合国模式,偏向发展中国家,偏向于资源输出国和劳动力输出国征税)和经济合作组织模式(OECD模式,偏向发达国家,倾向于在资本输出国和技术输出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