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调查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是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检查权对涉嫌避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税收手段。
税务机关可以对具有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发起全面的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使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涉嫌避税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独的城市(以下简称省)的税务机关报备审批。 ,然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全面确定企业是否有避税安排,并形成意见。该案件将不会被调整或初步调整计划原因,经省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异,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对纳税人特定税收事项的调整,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税收调整,资本稀疏,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以及其他避税情况。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实施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时,则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削弱,成本分摊,控制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等具体规定,进行调查和调整。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调整重点在于与公司关联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外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将通过人为安排将其关闭,然后再建立一个新的同类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滥用税收优惠来避税。
在州间税收协定中,应规定防止滥用的条约规定,应明确调整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程序,并应交换税收信息加强。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税收政策目标的不同,世界各国对反避税的态度不同。中国与外国缔结税收协定时,必须坚持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不宜树立榜样。
9.密切涉外经济领域的横向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做好反避税工作
[案例123]
南昌市华为工具有限公司由外国公司生产经营,多年来一直无利可图。自1995年以来,中方股东单位决定由外方从合资公司承包50万元利润。否则,中方应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外方应在权衡利弊后决定合同。实际执行时,该公司在195年亏损了9万元。由于外方控制了合资企业原材料和产品的定价权,实际利润已由外方通过产品定价转移。因此,外方同意弥补损失并全额上交合同规定的利润。
外国避税方法极好,情况复杂,适用范围广。仅由税务部门很难阻止。在引进外资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项目的建立,可行性研究,协议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所有相关部门必须注意不要给外国投资者留下任何避税的空间。
十,提高税收审计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高税收审计水平是发现和消除逃税和逃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积极使用现代科学和统计技术来提高税收审计的质量外,各国在实践中还创建了许多方法来识别不当申报或虚假账目和账目。
XI。加强税务机关的处置权
根据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置权。因此,必须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信息和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合作,则税务机关有权确定交易价格,调整利润并具有足够的处置权。 。同时,还应加强对避税的处罚。如果避税行为只是简单地调整其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其征税,这远远不够,因为这对避税企业和准备避税的企业没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因此,在制定避税处罚时,应考虑到
不同级别的应纳税所得额受到不同的处罚。
12.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
总是总结反避税的经验,收集和整理反避税的典型案例,并加强对涉外税务人员的培训。从现在开始,我们应该加强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以尽快实现税收管理的计算机化。
此外,我们还应充分发挥我们的海外机构在反避税方面的作用,及时收集东道国的相关信息和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我们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可能在可能的情况下派遣人员。出国与我们的外国机构合作进行特别调查,以确保不侵犯该国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