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税反避税经验,国外个税反避税启示

提问时间:2020-05-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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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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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1.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根据各个家庭的长处,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法律手段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团体或基金(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币)或资产)跨税收边界流动或非流动,以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两者对东道国的财政收入都有减少的作用,但国际避税在本质上是合法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国际逃税则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上述目的。

2.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存在都有其内在原因,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角度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的强烈愿望,即尝试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下:

1.各国纳税人在税收体系中的纳税义务不一致。在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限制了其他规定。从各国现行法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1}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缴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那么他必须在该国家纳税。

2.征税的范围和方法不同。各国对需要征税的商品,不需要征税的商品以及对不同收入征税的方式有不同的税种。例如,某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适用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一些国家实施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存在差异。例如,关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但各国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基。在固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所有国家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方式最有利于纳税人,其次是信用方式,扣除方式最不利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他们当然希望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

6.实际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有所不同。由于各种原因,各国的收集和管理水平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收义务有较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无法跟上征收和管理的水平,因此并未严格执行税法,名义税收负担沉重,实际税收负担较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非税法对国际避税的过程有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义务。除上述直接原因外,通货膨胀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为何要反避税—反避税的原因

从理性的经济人的角度来看,纳税人作为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因为税收支出构成了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扣除,以便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纳税将不可避免通过各种手段,我们努力避免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在这种目标导向下,随着逃税成本的不断增加,避税作为纳税人非违法减轻税收负担的​​有效手段,自然成为理性纳税人关注自己的首选。经济利益。因此,避税问题已经成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客观事实,这一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尽管避税是纳税人为减轻税收负担而采取的合法或至少是非非法的手段,但就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而言,避税显然不同于非法逃税。国家立法意图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更重要的是,从避税的经济影响来看,避税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和减少。财政预算面临困难,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同时,避税也将对不实施避税的纳税人产生事实上的税收不公和心理影响。具体而言,纳税人避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减少了国家税收,并损害了国家金融利益。这是避税的最直接的经济影响。避税是双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即国家的税收损失成为纳税人的税收利益,从而减少了国家应得的税收收入,损害了国家的金融利益。由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必须使用税收作为对公共物品价值的补偿,因此政府的税收权利对应于其提供公共物品和满足公共需求的义务。因此,纳税人在通过避税减少税收支出并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通过减少国家税收来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它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中国各种税收优惠措施是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工具。为了鼓励某些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国家从税收立法上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以此为基础来更好地加强国家的税收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的努力既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不可避免地会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纳税人可以通过使用这些税收优惠措施来避税。尽管他们的方法与现有法律不冲突,但它们实际上误解了税法,违反了政府的税收意图和税收指南,并践踏了税法的尊严。

的结果是,优惠税收政策的指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失败了,未能实现政府预期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并给国家带来了纯税收损失。

第四,导致国际资本异常流动。这是国际避税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在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经常采用转移定价或关联公司的其他方式控制其在世界各国的公司利润流量,从而逃避或减少了有关国家的税收义务,减少了其纳税义务。自己的整体税收负担。这种国际避税的结果常常导致国际资本流通的混乱。这不仅损害了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而且使一些资本输入国采取外汇管制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并限制其资本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产生负面影响。流。影响。同时,这种国际避税也将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产生不利影响。跨国投资者进行跨国投资的目的是赚钱。因此,需要具有高投资回报率的完整的投资环境。为了避税,一些跨国纳税人将其企业利润转移到海外,从而造成了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普遍亏损的幻想。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不了解真相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热情,并阻碍中国进一步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装备。等待。

第五,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效率。由于整个社会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少纳税人)之间存在差异,为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将采用各种避税方式,使自身资源从纳税人流向非纳税人,即从高税收行业或地区到低税收行业或地区,直到这两个部门的净收益相等。但是,这种流动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效率,从而降低总的社会回报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避税和非法逃税的法律责任不同,但在经济效果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正是由于这些负面影响,避税可能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因此,国家采取反避税措施来规范和调整避税措施是必然和必要的。换句话说,反避税的原因是避税本身的经济后果,而不是法律后果。

2018税改后外国人在中国怎么交税

《中国外国人纳税条例》全文

外国人的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应税收入之间的比率。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

外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确定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个人,其应纳税额根据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一个纳税年度内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

1.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90天内连续或累计工作的人,或在上述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计生活的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不由用人单位在中国的国内组织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2.停留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1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上述纳税期间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天或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个人协议,但未满一岁的个人就中国的实际工作收入而言,中国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收入和海外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停留1年但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但不超过5年的人,由中国付款公司或个人雇主支付,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工作时支付应申报工作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临时离职工作期间获得的工作工资收入,仅应宣布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体雇主所支付的部分并征税。

对于在一个月内在中国工作期间赚取工资或薪金的人,或国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临时退出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和薪水,应计算当月应交税款并遵守税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

4.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居住了5年的人意味着该人已经在中国居住了5年,也就是说,在连续5年的每个纳税年度中,他们都居住了1年。

扩展配置文件:

1.完善外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防止税基侵蚀和税收损失在

中,宣布了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增加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在这种改革背景下,建议积极推动在中国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和税收范围,并纳入居民的跨境税收相关行为。和非居民个人建立有效的制度框架。特别是,建议趁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鉴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下一阶段,鉴于当前外国高管的逃税方式多种多样和复杂,以及现行税收征管体系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的一系列所得税政策文件已深入整合以及“外国”一词中描述的其他所得税政策文件,“非居民个人”的更标准化,统一的表述用于准确描述中国对非居民个人的税收管辖权,并在相关法律和法规中维护税收管辖权。规定统一权力,优化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体系和政策设计。一个

具体来说,有必要特别考虑“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 183天”居民识别标准和“综合收入”所涵盖的收入类型,当前政策并找到政策在存在冲突或无效的地方,计划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增加新的政策,以处理外国高管的税收和管理问题。一个

二,建立外国个人初次税务登记管理,离境清算制度

在离境定居制度方面,考虑到大量外国人离开该国,可以先与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外国高收入群体进行飞行员。两种系统的实施都需要税务机关与移民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一个

3.完善对外国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税收宣传和制度实施

当前,有序,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在非居民金融帐户中自动交换税收相关信息的国际税收合作行动,这为中国提高税收水平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收集和管理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建议税务机关积极利用CRS体制下信息获取的优势,创新和完善针对外国个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对收入类型转换避税行为的信息检索和分析,并重点跟踪外国高级管理人员的税收来源信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此外,我们应继续加大税收力度,全面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纳税申报行为,并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一个

第四,加强征管合作,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首先,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非居民个人信息平台1,实现跨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也为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机会。建议整合和优化所得税征管资源,全面规范外国高管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防止税收流失。一个

第二,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强税务机关与移民管理部门,人类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收集合作,动态掌握非居民个人的信息,如移民时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金,金融账户交易等等中国的纳税义务。这些信息在外国高管人员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效果将更加明显。一个

第三,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合作。一方面,它将继续依靠国际税收条约和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中的信息交换规定,将外国高管的税收信息需求发送给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并积极响应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另一方面,以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为契机,促进非居民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全面提高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切实维护中国的合法税收利益。

反避税措施

这个国家越发达,反避税的力度就越大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体系越完善,对避税的影响也越大。美国是反避税打击最强的国家。美国规定,对净避税额(所得税)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除全额追缴外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于避税天堂的公司,其他地区的公司将采用不同的税收规定等待。不仅如此,数百名11万名联邦税务官员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该组织严厉打击逃税行为。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移定价,美国总结了三种调整转移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特定交易项目的价格开始,将不合理的价格调整为合理的市场正常水平。价格,以便进行调整。税收收入;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开始,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将异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正常应纳税所得额; APA方法,即纳税人预先将其与海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金融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应报税务机关批准,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免征内部调整制度。之后定价。

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保护国家的权益,贯彻公平的税收负担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可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反避税法

反避税工作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借鉴国际惯例,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一般而言,请注意正确使用文本并尝试填补漏洞。例如,税收对象以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表示。由于前者内涵广,适用性强,因此后者狭and而僵化。像应税收入一样,它可以明确定义为“任何来自企业的收入”。可扣减费用明确定义为“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这就像一个大网,所有的鱼都被捕获了。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税收来源较大或易于避免税收的项目,您可以使用专门列举的方法来确保纳税人在法律解释中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漏洞。这就像一个钩子

捕捞网中沉重,对税收有重大影响,机动性强且易于从网中逃脱的任何鱼类,并一一钩住。

对于易于避税且难以通过通用条款控制的商品,除了通用条款外,还应采用其他标准方法。您可以参考《美国内部税收法》第367节中的其他准则:“这种类型的交易不是基于主要目的是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也就是说,公司的交易必须由税务机关考虑,因为其目的并非主要是为了避税,否则,该准则的规定将不适用。

在反避税法规中,有必要澄清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即,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向税务机关授予批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权力,坚持法治,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全额按时收取。

2.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数据库

由于全球税务机关收集的信息有限,因此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在管理期内建立信息数据库来为纳税人提供相关信息,则反避税工作与信息材料是分不开的。国家税务机关,必然会提倡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该信息数据库可以收集国内外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使用费价格信息,国外个人收入水平信息等。

3.引导未违反法律的避税行为,堵塞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纳税人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仅通过优化税收负担(例如避免税收管辖权,选择低税点和使用税)来减少税收。税收优惠等均属于此,在法律上应予以允许。补救措施只能在正确的税收导向中实施,以填补可能的漏洞。例如,对于已经结束减免期的企业,通过设立或更换品牌,可以再次享受新设立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法应在允许与拒绝之间划清界限。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如果允许其亏损两到三年,并且尚未盈利,则必须根据企业的收入金额进行调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以便双方都能遵循证据并共同遵守。

4.为避免欺诈性税收,请声明正常交易标准

纳税人的某些行为似乎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和法规,但实质上,他们使用欺诈手段,故意违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并利用税收法律漏洞来避免税收。滥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欺诈性出口退税等均属于此类。

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规定“正常交易标准”:

(1)关联公司之间的贷款利率基于独立关联交易中非关联方使用的利率。如有必要,可以指定波动范围。

(2)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务提供应按照非关联方收取劳务的标准进行。劳务费的成本应包括直接成本,例如工资和材料,以及间接成本,例如管理费和辅助费。

(3)关联公司之间租赁的有形财产的租赁费用应与相同或相似财产在非关联方之间正常交易中所支付的租金标准相同。

(4)关联公司之间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也应根据不相关的当事方之间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可比的可比业务,则竞争性投标人的要价或投标人的投标原则上可以基于利润因子。

(5)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应基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价格,即应采用所谓的“比较价格法”。如果没有比较价格,则采用反向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法。

当税务局怀疑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时,它有权让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或公证人对其进行公证。

五,坚持以下原则:负责转移利润的人或受益人应承担举证和税收补偿的责任

在反对关联公司的利润转移的斗争中,我们必须保持积极,并注意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国际资本转移到低成本地区是一项客观法律。在制定反避税措施时,必须注意利益转移和损害中国的权益,并考虑引进外资促进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采取的措施中,要注意掌握足够的证据。

根据中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利润这一事实,外国公司主要利用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劣势,缺乏信息以及缺乏独立的采购材料和产品销售渠道来控制其销售权。 。转移利润。利润转移的受益人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外国方,而不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本身,也不是中方企业。

南昌市华为工具有限公司由外国公司生产经营,多年来一直无利可图。自1995年以来,中方股东单位决定由外方从合资公司承包50万元利润。否则,中方应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外方应在权衡利弊后决定合同。实际执行时,该公司在195年亏损了9万元。由于外方控制了合资企业原材料和产品的定价权,实际利润已由外方通过产品定价转移。因此,外方同意弥补损失并全额上交合同规定的利润。

外国避税方法极好,情况复杂,适用范围广。仅由税务部门很难阻止。在引进外资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项目的建立,可行性研究,协议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所有相关部门必须注意不要给外国投资者留下任何避税的空间。

十,提高税收审计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高税收审计水平是发现和消除逃税和逃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积极使用现代科学和统计技术来提高税收审计的质量外,各国在实践中还创建了许多方法来识别不当申报或虚假账目和账目。

XI。加强税务机关的处置权

根据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置权。因此,必须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信息和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合作,则税务机关有权确定交易价格,调整利润并具有足够的处置权。 。同时,还应加强对避税的处罚。如果避税行为只是简单地调整其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其征税,这远远不够,因为这对避税企业和准备避税的企业没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因此,在制定避税处罚时,应考虑到

不同级别的应纳税所得额受到不同的处罚。

12.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

总是总结反避税的经验,收集和整理反避税的典型案例,并加强对涉外税务人员的培训。从现在开始,我们应该加强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以尽快实现税收管理的计算机化。

此外,我们还应充分发挥我们的海外机构在反避税方面的作用,及时收集东道国的相关信息和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我们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可能在可能的情况下派遣人员。出国与我们的外国机构合作进行特别调查,以确保不侵犯该国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