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了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试点纳税人(附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详细信息)。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有关。
增值税应缴期为1、3、5、10、15、15或1个季度。
纳税期限为1个月或1季度的纳税人,应在期满之日起15天内申报税收; 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的纳税人,自到期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并在以下日期的1到15之间报告和结算上个月的税款 月。 四分之一的纳税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营业户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收,非固定增值税营业户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4“零税率实施细则”跨境应税活动的增值税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以下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缴纳零增值税税率:
(3)向已在海外完全消费的海外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离岸服务。离岸服务外包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均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真实遗产注释“对应于业务活动的执行。
在国内提供适用于零增值税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则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一般增值税计算方法,则生产企业应实行免税和退税法,外贸企业应购买无形资产的服务或出口,应采用免税法。企业及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税,退税措施。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是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15条第(1)款至第(3)项适用的增值税率。对于采用退税(免税)方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出口价格较高,则有权根据批准的出口价格计算退税(免税)。批准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的购买价格。如果进项税额少于相应的进项税额,则不会退还并转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