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 159号文提到“税前先分配”原则。 “初次分配”不是利润分配,而是个人合伙企业,应根据合伙人各自的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合伙人的利润是否实际分配,都必须在年底根据各自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才应分别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预先纳税,并且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缴税款。
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在季度末后的15天内预付,然后在年度末后的45天内每年申报。付款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9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
1.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税前划分”原则。“作为合伙人获得该股利的公司应作为股本投资收益如股利和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三条规定,对合伙企业实行“先分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财税[2000] 91号》和《个人企业及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金融对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的合伙企业的影响》实施《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所有应税收入应根据合伙人通过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合伙人实收资本占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合伙人平均人数为基础计算,而合伙人平均人数是基于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
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错误的。财税[2008] 159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分配”原则不涉及利润分配,而是涉及个人合伙企业。企业应首先根据各自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合伙人的利润是否实际分配,都必须在年底根据各自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才应分别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