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2] 68号文第2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全部含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向试点或非试点地区扣除的费用所得的加价部分计算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商在扣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例如广告代理商的“收入改革”,一个月的广告收入(含税)900万元,已支付给非飞行员纳税人如果广告发布费(含税)为500万元,则其月销售额为900-500 = 400(万元),应支付的文化建设费为400×3%= 12(万元)。
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文化业务收费机构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
1,广告服务
应付金额=结算销售额×3%
结算的销售费用,是指通过向提供广告服务的义务人付款而获得的所有含税价格和超价费用的余额,减去已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商的含税广告发布费。支付债务减价义务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予扣除。
如果广告代理商的业务改革有所增加,则一个月的广告收入(含税)为900万元人民币,而向纳税人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含税)为500万元人民币。这是400万元(900-500),应支付的文化建设费为12万元(400×3%)。
2,娱乐服务
应付金额=娱乐服务收费×3%
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均为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的含税价格和超价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成本的计税依据不是增值税,而是营业收入的3%。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对广告和娱乐业收取的费用,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其对文化和经济政策的了解,并扩大对文化事业的资本投资渠道。
支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债务人”)应根据提供广告服务所得的可结算销售金额和3%的税率计算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开票销售,为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而获得的所有含税价格和超价费用,减去已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商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支付债务人减价义务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得扣除。
4.按照规定代扣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办人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代扣代缴款额:
可扣除的费用=付费广告服务,包括税价×税率
计算文化事业建设成本的依据不是增值税的3%,而是账单销售额的3%。
“关于将营业税改为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和管理有关的增值税的试点政策的通知”
3.支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称为债务人)应根据通过提供广告服务获得的开票销售和3%的费率计算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的销售费用,是指通过向提供广告服务的义务人付款而获得的所有含税价格和超价费用的余额,减去已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商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扩展数据
五,建设文化事业的付款义务的支付时间和地点与债务人的增值税义务的支付时间和地点相同。
发生文化事业建筑费的预扣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债务人支付增值税义务的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债务人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相同。文化事业单位扣除额代扣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VII。由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中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季度税为60,000元)的应税服务,可免除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应纳税额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包括30,000元),每季度应纳税额的季度销售额应不超过付款人9万元(含9万元),免交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