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只能在5年内扣除,2005年的损失不能在10年后扣除。建议在2009年和10年内增加利润以减少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收中的“亏损补偿”,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调整后的损失补偿,是指上一年度(最多五个纳税年度)经税收调整后的损失,由该公司在扣除税收调整,然后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损失是非常被动的。但是,一旦发生亏损,周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未来投资的风险,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利润,并确保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弥补损失。
损失补偿政策是中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偿,则可以逐年续签补偿,但最长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这为企业亏损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基础。
1.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都具有弥补损失的政策和法规。因此,弥补亏损的纳税人范围既包括国内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会计公司。必须在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必须独立建立一个账簿,必须准备财务报表,并且必须独立计算损益;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设有生产经营机构和场所的企业。企业的亏损额不是指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并调整的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符合税法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亏损100万元,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抵销。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可获得33万元的税收补偿收益。这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但是,这不足以完全解释问题。由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每年继续弥补,但继续弥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对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除享受损失补偿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免税待遇。从利润年度开始优惠政策减少。确定“开始盈利年度”是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年中开业,则其实际生产经营期不到6个月。选择从下一年开始计算所得税期间的减免。此时,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开始盈利年度”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未来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这将对公司产生影响。因此,外资企业应承担税收负担,将弥补亏损的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汇总和合并税收的成员公司遭受了损失。母公司可以直接冲销其他成员公司的收入或母公司的损失,而无需用以后几年的企业收入来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损失,可以由合并公司以以后年度的收入予以弥补。因此,对于一些长期的高利润公司,您可以考虑合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税收入并节省税款。的。对于某些集团企业,采用汇总合并税金的方法,用亏损企业的利润来弥补亏损企业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获得最大的税收补偿收益。企业分立前未弥补的损失,由企业分立后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赔偿。
未由合并企业补偿的经营损失应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如果合并后企业仍然是独立纳税人,则合并前未补偿的经营损失将由合并企业补偿。下一年的收入没有合并企业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的资格,并且合并前的经营亏损没有得到补偿,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使用下一年的收入进行弥补。
进行股权重组的企业,以及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得到补偿的经营亏损,将在股权重组后继续由企业予以补偿。
2.可以用来弥补损失的收入金额。
这里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企业同时拥有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遭受损失,或者应税项目的收入不足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时,免税项目的收入也应当为用来弥补损失。如果需要从关联企业分配的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来弥补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的企业蒙受了损失,则可以先使用其分配的利润来弥补损失。补缴所得税。此外,企业的海外业务的损益可以互相弥补,但国内外公司之间的损益不能互相弥补。
III。充分利用弥补亏损的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政策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则必须仔细计划。
(1)注意损失年份后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