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只能在5年内扣除,2005年的损失不能在10年后扣除。建议在2009年和10年内增加利润以减少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5年。
首先是费用的扣除标准,必须参照税法的规定来处理,例如外部捐赠,商务娱乐费用,资产折旧等,可以通过参照税收规定来避免。法;其次,所得税法规有优惠项目,可以与申报表中所列项目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优惠税收项目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批准;最后,降低企业的预提税率。您可以在年度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中采取主动措施,或者您的预扣税难以实施,也不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好方法。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损失是非常被动的。但是,一旦发生亏损,周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未来投资的风险,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利润,并确保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弥补损失。
损失补偿政策是中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偿,则可以逐年续签补偿,但最长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这为企业亏损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基础。
1.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都具有弥补损失的政策和法规。因此,弥补亏损的纳税人范围既包括国内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会计公司。必须在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必须独立建立一个账簿,必须准备财务报表,并且必须独立计算损益;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设有生产经营机构和场所的企业。企业的亏损额不是指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并调整的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符合税法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亏损100万元,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抵销。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可获得33万元的税收补偿收益。这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但是,这不足以完全解释问题。由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每年继续弥补,但继续弥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对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除享受损失补偿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免税待遇。从利润年度开始优惠政策减少。确定“开始盈利年度”是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年中开业,则其实际生产经营期不到6个月。选择从下一年开始计算所得税期间的减免。此时,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开始盈利年度”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未来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这将对公司产生影响。因此,外资企业应承担税收负担,将弥补亏损的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汇总和合并税收的成员公司遭受了损失。母公司可以直接冲销其他成员公司的收入或母公司的损失,而无需用以后几年的企业收入来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损失,可以由合并公司以以后年度的收入予以弥补。因此,对于一些长期的高利润公司,您可以考虑合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税收入并节省税款。的。对于某些集团企业,采用汇总合并税金的方法,用亏损企业的利润来弥补亏损企业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获得最大的税收补偿收益。企业分立前未弥补的损失,由企业分立后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赔偿。
未由合并企业补偿的经营损失应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如果合并后企业仍然是独立纳税人,则合并前未补偿的经营损失将由合并企业补偿。下一年的收入没有合并企业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的资格,并且合并前的经营亏损没有得到补偿,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使用下一年的收入进行弥补。
进行股权重组的企业,以及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得到补偿的经营亏损,将在股权重组后继续由企业予以补偿。
2.可以用来弥补损失的收入金额。
这里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企业同时拥有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遭受损失,或者应税项目的收入不足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时,免税项目的收入也应当为用来弥补损失。如果需要从关联企业分配的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来弥补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的企业蒙受了损失,则可以先使用其分配的利润来弥补损失。补缴所得税。此外,企业的海外业务的损益可以互相弥补,但国内外公司之间的损益不能互相弥补。
III。充分利用弥补亏损的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政策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则必须仔细计划。
(1)注意损失年份后的操作
对于企业而言,损失的发生是非常被动的。任何企业都不想造成损失。即使政府承担部分损失,主要是企业必须承担很多损失,所以损失无法操作,甚至不愿看到公司。但是,一旦损失真正发生,企业必须努力进行资本运作。例如,企业可以降低未来5年的投资风险,将重点放在相对安全的投资上,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尽早弥补损失。。
(2)外商投资企业应将损失补偿与其他优惠政策相结合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以享受优惠损失。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税法要求的前提下,如“两免三减”,“五免五减”,从利润年度开始就可以享受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 ”。这样,正确确定“起始利润年度”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特别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当年获利,并且在年中开业,并且实际生产和经营期少于6个月,则可以选择计算从明年起免除或减少所得税。
但是,该年企业的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在下一年遭受亏损,则也必须从该年起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由于损失,不能将其推迟,也就是说,无法重新计算获利年度。此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与他们未来的免税和减税优惠待遇有关,反过来又影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关于充分利用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下的损失的规定
根据税法的规定,征收和合并税款的成员企业所产生的损失可以直接抵消其他成员企业的收入或母公司的损失,而无需以后年度由企业收入补偿。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的资格,则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损失可以由合并企业以以后年度的收入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