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必须先区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您计算独资企业的所得税时,处理案件的成本是可以扣除的成本。当您计算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时,您可以不扣除任何东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职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第5条: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处理案件的费用(例如交通,信息,通讯和雇用)人事和其他费用),根据本条第二款从处理案件的费用中扣除律师当月的收入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相结合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计算。
律师从案件收入中扣除办案成本的标准,各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地方律师办案成本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分担收入的比例和其他相关参考因素是在律师每月收入的30%以内确定的。
您提到的30%就是这30%,因为您的费用已全额报告,因此您将不再扣除案件处理费用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