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方法行不通。
2.非法和犯罪行为属于代他人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
3.通往道路的道路和通往桥梁的桥梁处理可以避免此问题。企业A将印刷产品委托印刷厂进行印刷,但不向印刷厂收取纸币,而是收取印刷费(印刷厂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A)的产品,然后从企业A购买印刷品。
例1:阳光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初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公司运作良好的管理以及市场开发方面不断取得的新成就,公司的经营业绩每年都呈指数增长。同时,公司不断创新和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经申请,公司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
根据税法,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但是,据告知,要享受将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税收政策,证书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由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估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前国家经贸委。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先进技术企业”认证申请。但是,无论花费多少时间,仍要到“先进技术企业”一套评估程序和批准程序完成后的一年底。当企业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到这本大红皮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优惠企业所得税程序时,他被告知公司不能享受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延长三年的待遇。
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公司认为,在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后,自然可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的企业。所得税3年的折扣。但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具有不同的识别程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税法的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自纳税年度起按15%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他们被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外商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减免,在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他们可以将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并将税收减半公司所得税。
由上可知:首先,不能反复享受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两个税收优惠政策之一。第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将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并减半。半。减免期结束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能享受优惠待遇。企业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后,获得了“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由于没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因此无法继续享受三年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正是由于公司领导人的想法不同,公司失去了享受三年减半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机会,公司损失了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示例2: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不仅生产和销售计算机产品,而且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获得了一项业务,为客户开发一个工业控制项目,并将结果转移给客户。预计该公司将以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价格获得20万元。电脑公司共购买电脑产品40万元(不含税)。而计算公司的技术和技术服务收入只是这个数额。
公司经理在与税务专家朋友的聊天中提到了此事,并且还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例如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开发。但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处理有所不同。
当前的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营业税提供税收优惠,而对高科技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则没有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但是,现行的税法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都为技术服务收入提供了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内容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商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可暂时免征公司所得税。
因此,对于高科技企业,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待遇比产品销售收入更优惠。对于计算机公司的这项业务,由于技术服务的收入伴随着产品销售的收入,而技术服务的收入伴随着产品销售的收入,因此它们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如果可以使用技术服务的收入,意味着将高税收负担的收入转换为低税收负担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增加净收入。
考虑到这一点,这位朋友利用自己在税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税收计划计划,为公司节省了10万元人民币的税款。具体的计划计划如下:
计算机公司调整了从客户那里获得的收入结构,减少了计算机产品的销售,并增加了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增加到30万元,将计算机产品销售收入减少到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于客户来说,表面总支出是不变的;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购买计算机产品则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这些都是资本支出及其对支出的影响基本相同;此外,由于不能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购买计算机产品的费用,因此,实际购买成本是计算机产品的价格加上所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7%,实际上降低了计算机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减少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该计划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经规划,对于计算机公司,转让技术和技术服务的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仅需就销售电脑产品所得的30万元,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20万元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价格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计划前相比,该计算机公司获得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的额外收益10万元,大大减轻了其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