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1.指法规和规章(限制)。
2.规范(控制●规范)
避税必须包含五个组成部分:第一,与税收要求相关的法律形式的类型,不能涵盖经济实体的各种特定表现形式。由于经济生活复杂多样,人们拥有广泛的私法形成权,因此,以税收要求为代表的法律形式往往不能完全涵盖经济事实之间的关系,因此会出现避税现象。第二是纳税人滥用了私法中的组建权。所谓虐待。也就是说,选择一种不等同于其经济实质的法律形式,例如以“借款”形式的股东“股息”的实质(所谓的“不等同”是指纳税人选择某种法律形式)。并非基于实现经济目的或完全缺乏合理性的表格)经济原因或此法律形式完全没有经济影响)。所谓的形成权不仅指法律行为,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例如选择注册或重新注册的地点,以便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必须选择不相等的法律形式以达到逃避税法的目的。由于避税仅在法律目的和法律含义之间存在分歧时才存在,因此有必要根据法律目的事先检查是否应对税收目的征税,以便确定是否征税。法律已被规避。第四,税法的利益必须通过逃避获得。这种税收优惠体现在以下事实:通过非对等法律形式产生的税收少于通过对等法律形式产生的税收。第五,纳税人必须有避税意图。换句话说,避税必须是一种有意逃避的行为(故意的,欺骗性的)。如果人们由于对法律的误解,经验不足等而选择了不同的法律形式,则不在避税范围之内。
(1)国外研究状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经济学,法律和其他学科进行了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减少税收的效果的角度来考虑逃税和避免税收的效果,例如Seldon.A。 (1979),Cross.R。,Shaw.G.K。 (1982)。公认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避税通论”开始系统地,全面地研究避税。本文全面总结了避税的一般原则和用途一般均衡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影响,描述了一系列避税方案,以减少交易各方的总税负,并为税制改革提出建议。本文为经济学家研究避税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Erich Kirchler(1999),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的博士论文来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例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一些用于衡量公司避税问题的博士论文模型,例如Joel M. DiCicco(2003)。从经济学中避税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来看,对避税的成因和经济影响的分析更加重视。相关研究为避税的定义和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提供了依据。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律界对避税的研究虽然由于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避税现象的存在和运作进行描述和分析,包括避税现象的抽象泛化,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估,以及法律和经济分析,例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Jin Honghong(1989);第二是研究避税法律法规措施,例如从法治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分析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以及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对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Judith Freedman(2003)); AW Granwell和Sarah S. McGonigle等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2006),Victor Serenyi(2006),关于避税解释规则的研究,例如Brian Galle1(2005)。
(2)中国的研究现状
中国大陆的学者针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和“避税”)进行了许多研究。1979年至2008年在CNKI系列数据库中搜索相关文章,主题为“避税”,共检索到1527篇文章(其中博士学位论文3篇,硕士论文59篇); “避税”的主题是相关的共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共有2 226条相关文章。①从本文的内容来看,围绕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革和2004年以来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波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零星引进外国反避税制度。由于中国缺乏避税实践和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人员打算采用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等“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4),熊永利,周旺利“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收”(1997年),胡俊生,周立华“国外反避税措施”Measures《措施介绍》(《上海财政税收》,1994年),齐秀兰,《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年)等。随着中国新税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外资的不断深化,避税和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凸显出来,并迫切需要相关问题的理论解答。从那时起,税法学者撰写文章讨论一般理论,但是大多数文章主要基于概念分析,性质定义和原因分析,并且大多限于在民法国家引入相关问题。其中有张寿文的《逃税与规制》(《税收研究》,2002年)以及刘建文和丁乙的《避税法律原则的新探索》(《外国税》,2003年)的两篇文章,避税的性质和法律评估以及法律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务实践部门和财政经济学家开始致力于研究国际避税方法和中国的反避税措施,例如郑立建和马哲的著作。 “国际避税方法和反避税措施”(“税收研究”,2005年),郭宏和朱香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尹中华和田明华的《外国避税的国际避税》。投资企业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一些学者对避税进行了经济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例如屈顺兰,郑华章的《避税和反避税政策选择的经济分析》(《外国税收》,2006年),刘毅的《三维税收》等。避税与反避税的视角“(“外国税收”,2006年)。
税务管理员认为这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是不正常的损失。这也是不公正的情况。炎热的天气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不正常的损失呢?不熟悉税收法规的人将付出代价。
(6)各行各业都有特殊情况
税法和法规有一般规定,还有针对各种情况和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您不了解行业的特殊规定,公司也将蒙受损失。
一家销售报纸的报社需缴纳增值税,并收取广告费以缴纳营业税。因此,从印刷报纸获得的输入应分为两部分,可以扣除一部分,而不能扣除另一部分。如何划分?税务局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除以收入百分比。较差的报纸从销售报纸中获得的收入很少,而来自广告费用的收入却很高。因此,输入项基本上不可抵扣。实际上,有关于税收的规定:类似的情况是根据报纸文章的内容和广告所占据的页面共享的,其中大多数应扣除,而少量则不能扣除。
(VII)适用税率
增值税的第二项规定:图书销售的税率为13%。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出售书籍的税率为13%。但是,有一家公司也销售书籍,同时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官员要求公司按17%的税率缴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官解释:该公司印刷书籍的输入发票为17%。如果公司采用13%的税率,那不是17%的13%扣除?如何平衡税收?
使用税率仅与产品相关,与输入无关。您必须三思而后行,以税务官员的解释,否则您会感到困惑和征税。
(8)还要为预收款缴税吗?
我听说有很多预提收据被税务机关征税的故事。《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的第33条规定,仅当提前收货时才产生税收。
蔡水16也再次强调;除出售房地产外,其他服务业务的预收发票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然后在确认收入时缴纳营业税。
一些公司因为对方需要发票而提前缴税。实际上,在收到预付款后,您可以向另一方签发预收凭证。预支票凭证不是发票,因此税务机关不会监督预支票凭证。
(9)这也是一家制造业企业
外资制造业公司的“两免三减”规则是每个人都熟悉的:只有制造业公司可以享受,而服务公司则不能。什么是制造公司?可能含糊不清。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工业信息,精密仪器和设备维护以及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均为生产企业。众所周知,营业税是用于建筑和货物运输的,但在所得税法中却是生产性企业。似乎有点矛盾。实际上,这根本不是矛盾。不同的税收法规是不同的。
(10)无补贴的双粮
中国企业福利体系的特点是人性化,在假期期间会收取一些所谓的假期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假期费需要纳入月薪中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年终双倍工资的支付可以用作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单月工资。由于不需要结合当月的工资来缴纳个人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并且可以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他们全都花了一点钱,为节假日的储蓄缴纳了更多的税,而为双粮支付的却少了。因此,为了少缴税,您应该更改在新年支付储蓄的方法,并在年底更改为支付双倍支付的方法。
不要固执,认为双薪对外资企业来说是一件大事。如果我不玩,我仍然会付钱,所以很难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