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博弈论,反避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提问时间:2020-04-2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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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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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报哪一当及批准

有人检举,税务局稽查,发现七八十万的逃税漏税,然后这人没办法自首了,请问下来审判的一个过程

没你说的那么认真无需投降,尝试...

1.税收检查是经济领域的一项执法行为。逃税可以确定为非法,有必要讨论其是否是犯罪。

2.税收待遇:补税,增加滞纳金(每天0.05%),罚款(50%-5倍)。

3.如果逃税金额超过50,000元(征税和管理法规定10,000元,而后刑法规定超过50,000元),则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被怀疑犯罪。

4.如果纳税人是第一次逃税,在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后,将不会移交给公安机关,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如果没有继续:

5.如果您不接受治疗,或者被税务机关处罚了两次以上,并且逃税,请移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在这里,公安机关会调查并收集证据,然后将其移交给检察院。

7.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

8.法院接受了。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少于3年,不到3年。

税务机关征收滞纳税款时不征税款滞纳金该如何受处罚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并非所有的滞纳金都要缴纳滞纳金。

以下14个案件无需缴纳滞纳金:

第一种情况:由于税务机关有责任少缴税款,因此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税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如果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能缴纳或少付税款,则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要求纳税人或扣除。债务人交税,但不收取滞纳金。

第二种情况:批准后的递延税款不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如果未批准延期付款申请,将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换句话说,对于批准用于延期付款的税款,在延期付款期间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第三种情况:预付的结算税附加将不收取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迟预缴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延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纳税。根据规定的税额提前,并在批准的延长期内税收结算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32条,在该条中,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并需支付滞纳金。即:当预付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决定退税,但不计算退还给纳税人的利息;当预付税款金额少于应纳税额时,纳税人清缴补充税款时,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况:真诚地获取不含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的虚假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获得良好退税和滞纳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指出,纳税人将获得虚假附加税。真诚的价值如果依法开具了专用税发票,则《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包括减税。应用。,从滞纳税之日起,每天收取滞纳税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五种情况:在预缴公司所得税期间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企业应在月底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的公司所得税报税表应提前支付;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应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税务机关,进行结算和结清,并应退还应纳税款。也就是说,当企业在下一年进行所得税结算和支付时,如果应纳税额在5月31日之前存入库存,则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第六种情况:更正报告不收取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10]第249号)很明显,对于2009年年度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在2009年5月31日之后确定的个人政策,如果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以偿还公司所得税,则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到税务机关进行自我申报,无需额外的滞纳金和问责制;同样,由于2010年5月31日之后发布的个人公司所得税政策,该政策涉及对2009年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调整以及补足(返还)公司所得税的必要性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税务机关正式宣布公司所得税。相应的公司所得税付款将不收取滞纳金。

第七种情况: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偿还不收取任何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和滞纳金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支付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算缴清土地增值税的,不收取滞纳金。

第八种情况:应扣除个人所得税,不收取任何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扣减和未扣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该款是否应缴纳滞纳金。税收管理法规定的原则规定,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未缴税款,不论是否适用修订的或经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向纳税人或代扣代缴滞纳金。

第九种情况:如果年收入为12万元的纳税人扣除了税款减免,则税务机关只有在年度自纳税申报中如实申报收入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该税款。未扣除的税款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年收入12万元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自我纳税申报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明确规定。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规定,如果年收入十二万元的纳税人已经扣除了减免税款,则税务机关只有在年度自纳税申报中如实申报时,才扣除已扣除的减免税款。不收取任何额外滞纳金的罚款,也不会被视为逃税,这反映了税收和人文规则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况:申报并缴纳的税款高于固定金额的双申报家庭将不收取滞纳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67号)和财政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款免税管理《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9号)规定: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各类企业,在12月之前应缴纳的各种工商税(包括教育费,不包括农业税和畜牧业税)。 1997年31日税收,农业[森林]特殊产品税,农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和滞纳金都包括在免税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应在通知范围内严格控制免收滞纳金。

第十一种情况:由于地震灾害,纳税延误将不会收取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水宗函[2013] 19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能因地震灾害及时缴税如果延期支付申请到期,延期支付的批准期限届满,但仍需要延期支付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批准该申请,直至2013年12月31日。该文件明确指出,在延长期内,纳税人的应付税款将不收取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况:免除历史欠款,不收取任何滞纳金。

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免征历史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67号)和《关于在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免征历史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水[ 2008] 109法规):对所有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征收各种工商税(包括教育附加费,不包括农业税,畜牧业税,农业[森林]特殊产品税,耕地占用等)。 1997年12月31日之前欠款税收,契税和关税)和滞纳金都包含在免税范围之内。

第十三种情况:进入破产程序的税时不会增加任何附加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接受破产申请之日起,计息债权应不再计算。这是因为申请破产后产生的利息不再是破产索赔。因此,由于接受了破产申请,所欠税款应停止继续收取滞纳金。

第14种情况: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来进口设备进口税不会产生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免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 208号),同意免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关税。 1995年至2003年2月该银行欠贷款以执行环境保护信息和任务系统进口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