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异议的诉讼,是指当事人与局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质权利发生争议,要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的诉讼。执行异议诉讼是执行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关系的执行情况复杂,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合法权益。救济和违法行为应相互伴随。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外人反对的诉讼是执行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在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当事方诉讼请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类型可以分为确认诉讼,支付诉讼和变更诉讼三种。 。修订《民事诉讼法》后,出现了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提出的新型“异议”。由于诉讼是由执行过程引起的,因此也称为“异议”。
首先,产生反对执行异议的投诉
执行异议诉讼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救济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1条规定,除了不可受理,反对管辖权和拒绝起诉的三项裁决外,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其他执行程序中使用的裁决,例如中止或终止执行,不执行仲裁裁决以及不执行公证处授予的债权文件,均不得上诉。禁止依法上诉的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执行的裁决是错误的,当事方除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采取的补救措施外,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这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就很难得到保护,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造成“难以上诉”和“难以执行”。修改《民事诉讼法》后,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1991年版的《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方面是在执行程序中给当事方三个救济渠道。这三种补救措施分别是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程序性补救措施,第203条规定的被动强制性补救措施以及第204条规定的实质性措施救济。
在第204条规定的实质性救济中,提出执行异议是新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方及其局外人的一项主要权利。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局外人对执行对象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目标的执行应暂停;未确定理由的,驳回裁定。局外人对当事人的裁定不满意的,原裁定或者裁定错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局外人或当事方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是“反对异议的诉讼”。
执行异议应注意的第二方面
有关执行异议的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新型诉讼。不仅当事方和律师对此非常熟悉,甚至人民法院也很少有此类诉讼的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注意异议的执行。
1.反对执法的投诉类型 根据所涉及的不同方和诉讼请求的类型,用于执行异议的
诉讼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停止异议的诉讼和允许异议的诉讼。由外部人提出的请求中止执行该标的的异议被称为中止执行该异议的诉讼。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请求反对执行主体许可的诉讼称为许可执行提出投诉。
2.提出异议诉讼的条件
关于提出异议以执行异议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为执行异议而提起诉讼的局外人或当事方必须对其做出裁决执行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