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理避税的方法,最好将当月的月收入结合起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您年底要申报的金额取决于今年每个月的申报金额。租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是为了合理避免税收,最好按月计算。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2.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每月最高800元)
3.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人(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税收入=每次(每月)收入可扣除-维修费用-800元{(})②每个月收入超过4000元:
应税收入= [每个(每月)扣除的收入-维修成本]×(1--20%)
注:物业租赁收入基于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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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2)对于企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随附税率表);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主要的避税方法是:
1.定价转移
转让定价方法是公司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指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参与经济活动的两个当事方在产品交换和销售过程中并未为了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而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它是一种基于企业共同利益的产品定价方法。
2.虚拟组织
虚拟机构是指总部位于某个国家/地区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天堂”中设立了子公司,然后将其总部生产的商品直接出售给另一个国家,而根本没有经过“避税天堂”。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的情况下,会产生一种错误的印象,即销售是通过子公司转移的,从而将母公司的收入转移到子公司的帐户中以实现避税。
3.进入特殊行业
例如,某些行业免征营业税:托儿服务,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和ral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房屋租赁税的税率包括: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但分为地区。如果纳税人位于市区,税率为7%;,税率为5%;如果纳税人不在市区,县或镇,则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
4.物业税为租金总收入的12%;印花税为租赁合同总额的0.1%,但扣除不足1元的部分,扣减1元;城市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出租房屋所占面积乘以该地段的适用单位得出的为了计算税额,当地教育附加费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2%收取。
5.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金额为应税收入的10%。但是应纳税额分为两种情况,划分的重点是每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6.如果每月收入金额不超过4000元(包括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收入额减去在出租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向公司支付的租金出租人1.纳税人负担租赁房屋的实际修理费用和可抵扣的捐赠款额,减去800元。
计算方法为:当月应交租金税额=当月应缴租金收入×征税收益率。
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1)私人房屋租金的每月租金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包括1000元人民币)
私人房屋租金当月应缴的租赁税=当月租金×税收综合症产生率4%(包括物业税4%)
(2)私人房屋的月租金超过1000元(包括1000元)且低于2000元
私人房屋租赁当月应缴的租赁税=当月租金×税收综合症收益率6.35%(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附加费0.045%,房地产税4% ,个人所得税0.7%)。
(3)个人出租住宅的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私人房屋租赁当月应缴的租赁税=当月租金×税收综合症收益率8.35%(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地产税4 %,个人所得税2.7%)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租赁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对个人租赁住房税收政策的相关部分作了相应调整,如下:
1.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1000元时,综合症收益率仍为4%(含房产税4%);
其次,个人出租住宅的月租金收入超过1000元(含1000元),而低于2000元,综合症收益率由8%调整为6.35%,包括:营业税1.5% ,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2.附加教育费0.045%,房地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第三,个人出租住宅的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元(含2000元),综合症的税率由10%调整为8.35%,包括: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另计0.045%,房地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将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发出本通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超额税收。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08] 24号):
(1)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收入的10%的税率征收。
(2)个人签订的出租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免征印花税。
(3)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无论目的如何,营业税均按3%的税率减半,房地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而城市土地使用税则免税。
(4)对以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房地产税的税率可降低4%。
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新优惠政策将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政策将继续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所有地方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