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司是指在避税天堂中建立的非实质性公司,该公司通过该公司的帐户在避税天堂之外收集收入和财产以实现避税。
1BC
在1980年代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债务,导致国际债务纠纷频繁。由于担心诸如东道国没收之类的政治风险,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在总外国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颁布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首尔年度会议上正式通过,被称为“首尔公约”或“ MIGA公约”。
根据1965年的《华盛顿公约》,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即ICSID。即,除了东道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外,还存在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是,“中心”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调解和仲裁,而只是提供各种解决争端的设施;对于每个具体争议分别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开始工作。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该公约涉及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条款。
海牙规则都被称为“统一某些提单法律的国际公约”。这也是关于提单的第一项国际公约。
2CD
根据各国的仲裁法,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成员)接受争议的基础。如果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即使一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接受。在与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地方,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在法庭上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应以两种形式写成:①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②以其他形式约定的仲裁协议,例如专门的仲裁协议,通信和有关文件中的其他专门协议等。
3AB
4ABCD学术界普遍认为,国际税法的来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的来源和国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条约以及与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和公约; (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的起源通常是指各国的外国税法。
5ABCD
这些选项很有意义。
6BCD
规定避税天堂的某些条件并限制避税天堂的范围。境内母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避税天堂适用税制的范围。对位于避税天堂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其中一些包括在税收对策税收系统的适用范围内,而有些则可以排除在外。这是为了保护那些确实在避税天堂正常运作的公司。所有符合避税天堂适用税制的子公司均应与母公司的收入一起从应从母公司保留的利润中获得的利润或股利收入中征税。
7AB
为了应对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的行为,经合组织于1987年推出了“资本稀薄化政策”,提出了两种对策:一种是正常交易法,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关联方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可以将关联方的贷款视为隐性股票发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利息税款;另一种是固定比率法,即公司的债务如果该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出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被视为股息所得税。
8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