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实施细则
第1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提到的“不适当的经营目的”是指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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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92条列出了五种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交易安排:(一)税收滥用偏好;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但是仍然缺乏具体的测量标准。
实际上,税务部门会判断交易安排是否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它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的酌处权和税务公司之间的谈判。相同类型的交易安排容易产生不同的结果,这违反了交易的合理性。公平。因此,税务部门有必要检验具体交易安排是否符合“不合理的经营目的”的构成条件,并根据检验结果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