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避税避债,保险法避税避债条款

提问时间:2020-04-26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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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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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哪条规定避债避税功能呢?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的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避税避债

香港本身就是避税天堂,2006年以后无需征收遗产税。即使在对美国征税的美国,只要它是人寿保险的付款,无论在哪里购买,它都可以避免税收和债务。来香港购买保险的富人大多渴望“避税”,“避债”和“避险”的资产转移功能。保险是高密度的无形资产。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型业主实际上将其业务抵押给内地银行以提取现金,然后转移到香港购买保险。即使公司被清算,手中的保险单也不会浮动,无法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

保险有避税避债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