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合作开发以房地产企业的名义和资格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合同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尚未转让,不承担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以房地产企业原土地税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2011 / 04/01
1.要实现合理的避税,首先,我们必须熟悉该行业以及相关的税收和定义。就土地增值税而言,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税额。该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减去税项扣除额后的余额。
2.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支付的房地产征收,而不对通过继承或赠与免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
3.房地产向投资和合资企业的转移暂时免税,然后转移并征税。
合作建筑竣工后将暂时免予自用,如果在完成后转让,则应征税。
房地产合并和转让的临时豁免。
对于房地产交易,税收在单位之间交换,而个人之间的交易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并获豁免。
抵押期间不征收房地产抵押。到期时不征收还债本金和利息。
不出租房地产。
不会添加房地产评估。
国家收回对房地产产权的豁免。
土地使用者应就土地的转让,债务清算或置换征税。
首先,我们了解大致的征税和非征税范围,这将有助于我们的后续计划。下一步是解决实际会计问题。合理避税的目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它。合理减少公司税收成本和增加利润的合规方式,那么合理的避税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开始,一个是从成本开始。有关费用的问题,请参阅此论坛上的另一篇文章,其中一项涉及收入开始吧首先,减少税收成本始于日常支出。如果您希望少缴税款,那么您自然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处理这些费用。在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成本增加并且自然实现了增加值。它将减少,因此税收将减少。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可以扣除的项目
2.土地增值税的可抵扣项目:
1.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1),当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土地的转让费
(2)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分配获得的,则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3)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则支付的土地价格
2.开发土地,新房和辅助设施的费用(称为房地产开发费用)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施工前费用
(3),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支持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用,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办公费用,水电费用,劳动保护费等。
3.开发用地以及新住房和辅助设施(称为房地产开发成本)
主要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主要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根据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减去20%。
6.评估旧房屋和建筑物的价格。
了解以上内容后,您可以根据上述内容找到相应的方法。
3.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
1.平衡增值的方法:对于在不同地区以不同价格水平开发的多个项目,可以调整并最大程度地分配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开发成本,从而实现增值获得的数量平均而言,开发项目的增值率几乎保持不变,从而减少了一定时期内增值率过高而无法节省部分税款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8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附着在地面上,并赚取收入税收。土地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和征收的。扣除条例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余额为增加值。
具体来说: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在税收范围内。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没有国家征用,就不能转让集体土地。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非法的,因此不能纳入税收范围。
2。地上建筑物的转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所有建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辅助设施。
3。附着物是指附着在地面上的不可移动的物品,一旦移动就会被损坏。
4。获得收入的行为包括不动产的全部价格和相关经济利益的转移。
5。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纳税的基础是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的增值。增值额是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减去《规章制度》中扣除的项目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际收入和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包括:
(1)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2)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
(3)新建房屋和辅助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屋和建筑物的估计价格;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计算如下:
A.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格,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B.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和辅助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初步工程费,建筑和安装费用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支持设施和开发间接费用。
C.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和辅助设施的成本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照房地产项目收取或分配。为方便计算,市人民政府在北京市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财政支出中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分配:转让房地产项目并提供金融机构允许根据事实进行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同期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总额的5%以内扣除。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的10%以内扣除房地产开发费。 。
D.旧房屋和建筑物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