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的问题实际上是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的问题。现在,通常不使用“逃税”一词。您提到的两个词实际上是通过它们是否构成避税来表征的。
2.总体而言,税收筹划使公司(尤其是税收专业人员)发现法律上的“漏洞”或改变其业务方法(因为不同的业务模型具有不同的税收收集,本质上是寻求不同的税收收集减少税收成本的法规),这是一项法律行为。其次,例如,由于中国和国籍国双重征税,有外国人来中国。例如,中国必须为居住了一段时间的中国的劳务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是不道德的,但没有违反法律。最后一点是纯粹的虚假申报或不报告,故意逃税。这是非法行为。税收法律法规和刑法有相应的处罚。
3.因此,通常可以理解,税收筹划是一项法律行为。对于行业中的公司和专业人士而言,这都是其自身价值的体现。当然,税收筹划是高度专业的,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以上只是对您提到的“税收筹划”概念的初步分析。对于专业人员而言,税收筹划的范围可能不仅仅是合法性与避免逃税之间的区别。
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置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收税机构开具的一般发票上规定的金额,由税务机关监督,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自行购买废料并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和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运营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部门。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生产企业,使废料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成本不会增加,加工和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采购环节,降低了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和其他业务。采购原料废钢和废铁主要是主要根据自己的收购。2005年12月,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进废铁5000吨,废铁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100万元运输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他杂项费用,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执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企业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不得计算购买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个计划:该公司于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销售方签发的总发票,并受到了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 2005年应交增值税= 3800×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费用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个计划:该公司作为总部,单独成立了一家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购买废料时支付的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和一般发票(给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在2005年支付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种选择要比第二种选择少缴纳50,000人民币的增值税。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废旧物资买卖差额,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废料通过废料业务部门外包生产废料进行加工和生产的企业,其税负要比直接购置废料并设立单独的废料少。材料回收作业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用一块石头获得额外的收入并获得两项好处。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外,所有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交税费=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计划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
使用当前销项税来避免税收
营业税是指纳税人的商品或应税劳务销售,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是按照规定的销售税率计算的。购房者从价款中收取销项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税=销售=税率
使用销项税避免税的关键在于:
首先,避免营业税;
第二,避免税率。一般而言,后者的空间很小,并且更有可能利用销售来避税。在销售方面,存在以下避税计划策略:
(1)在实现销售收入时,应采用特殊的结算方法,以延迟进入时间并继续纳税;
(2)与货物一起出售的包装材料应分开处理,并且不汇出销售收入;
(3)出售商品后,加价收入或超价补贴收入,应采取措施不汇出销售收入;
(4)尝试抵消销售过程中的返利,以减少销售收入;
(五)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坐下来支持,减少了外汇销售收入;
(六)用于企业特殊项目或福利设施的商品应视为对外销售,但应采用低价销售和折扣以减少销售;
(七)采用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将其视为对外销售;
(8)交换事物;
(9)为员工谋福利或分发奖励性纪念品,以低价出售或私下划分商品;
(十)用于公共关系,将合格的产品减少为有缺陷的产品,以折扣价出售或将其赠予另一方;
(11)纳税人因销售退货或折扣而退还购买者的增值税,应从销售中退还或从当前产生的税额中扣除。
使用当前的进项税额来避免税收
进项税是指已为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仅限于增值税抵税额证明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所购负税农产品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避免策略包括:
(1)以相同的价格购买带有增值税发票的商品;
(2)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时,不仅要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从卖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3)纳税人委托货物加工时,不仅要从委托人那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努力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将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凭单,并注明增值税;
(5)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是根据购买发票或税务机关批准的购买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的。扣;
(6)为顺利获得扣税,避税者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况并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商品,应税劳务或代销货物的购买未能获得并保持减税证明;第二,购买免税农产品没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购买发票或购买证明;第三,在减税证明书上购买的货物,应税劳务或托运加工的货物未注明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或注税额等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购买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件作为原材料购买,并抵扣进项税;
(8)将从免税品和免税品中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与从应税品中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混合,以获得增值税发票;
(9)使用并发操作减少不可扣除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类策略是从避税计划的实际操作角度提出的。从本质上讲,可以归纳为:一是努力减少销项税;二是争取减少销项税。二是扩大进项税,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纳税额。
逃税本质上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意图,采用欺骗,隐瞒,不支付或减少纳税额的违法行为,税收筹划与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
1.在经济行为中,逃税是对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应课税经济活动的否定,而税收筹划只是关于应税经济行为的实施和事先的过程。这种安排,其经济行为符合减税的法律规定。
2.本质上,逃税行为是公开违反税法并面对税法的行为。逃税的主要手段是,纳税人有意识地撒谎和隐藏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其行为显然是欺诈的。但是,有时纳税人可能会因疏忽而疏忽导致减税,这最初称为税收过失。由于很难对主观有意和无意作出法律判断,因此我们现行的税法不再使用该法律术语。这意味着,尽管纳税人可能不会故意不交税,但只要后果发生,它就不会被法律或非法所允许。税收筹划正在遵守税法。它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来选择最优惠的税收计划。当然,它还包括使用税法缺陷或漏洞来减轻税收负担。活动。税收筹划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它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就法律后果而言,逃税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纳税人经有关征税机构核实后,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制裁。世界各国的税法对逃税都处以罚款,掩盖了纳税事实。税收筹划应通过法律形式承担尽可能少的税收负担。法律要求的经济行为在形式上和实际上都是一致的。受保护的。如果税收筹划严重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填补纳税人可能使用的漏洞。
4.受税法的影响,偷税漏税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是使用虚假声明减少纳税额的行为。因此,偷税漏税是纳税人轻视税法的行为。逃税的成功与税法的科学性质无关。大。为防止偷税漏税,必须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法律。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纳税人熟悉税法的规定,充分理解税法的精神,同时掌握必要的筹划技巧,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税法的缺陷,则将从另一个方面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化。
(2)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的关系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缺陷来利用技巧并精心安排商业和金融活动,以实现最低的税收经济负担。例如,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许多公司通过“避税天堂”避税,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公司的账户中,从而大大减少美国。当地总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了税收。这当然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但是当时没有反避税法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默许。再例如,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税收优惠,中国的一些企业邀请国外客户,不愿投资,而只用自己的名字来建立所谓的中国-外国合资企业。这违背了税收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取向。尽管除“反避税”外,它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但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国际上,关于“避税”合法性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十年。